“欣弗”不良反应实行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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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3:59 解放日报 |
本报北京8月9日专电(驻京记者 孙佳华)卫生部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出现“欣弗”不良事件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及时报送有关情况。自8月10日起,实行“欣弗”不良事件信息报告,每日16:00前,各地要将本省(区、市)截至当日12:00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进展书面报送卫生部。 通知提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后,要在规定期限内 尽快向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同时要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药品的群体不良反应必须立即上报,必要时按规定越级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此次药品不良事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因清点控制工作不到位而导致新发相关不良反应病例的,要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