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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能淡化“医疗红包”的罪恶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5:22 正义网

  北京市卫生局9日公布,本市卫生局已接到举报商业贿赂电话22个、信件87封,接待群众来访3起。卫生局同时强调:“红包”不属商业贿赂,不在打击商业贿赂及其收缴账户范围内。市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解释说,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而“红包”则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收送“红包”属于不正之风,也要认真进行治理,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8月10日《北京娱乐信报》)

  商业贿赂是以金钱交易为手段,最终实现彼此获得非法利益的愿望;“医疗红包”则是患者向医生“赠送”礼金。表面看,前者属于金钱交易行为,后者是人情交往行为。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医生一方,医生收受“红包”具有非法索取的性质。就患者而言,他们都是迫于医疗质量难保、医疗收费混乱等潜在威胁而做出的无奈之举——因为,患者与医生非亲非故,患者因病已经损失了钱财,那么若非医生强行索要或变相索要,患者何有向医生送钱送物的必要?再从“医疗红包”的具体危害来看,本质上跟商业贿赂并无区别:由医疗商业贿赂涉及的非法利益,终将全面转嫁给患者,“医疗红包”则是直接给患者增大医疗开销。甚至可以说,“医疗红包”对患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比商业贿赂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大得多!

  因此在我看来,对医生收受“红包”行为的性质认定,虽然不能跟医疗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等同起来,但也不能将其简单地定性为“不正之风”,而要从其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恶果来认识。那么,如果将医疗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认定为经济犯罪行为,则医生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同样应被定性为经济犯罪行为;那么,政府在以法律手段惩治医疗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则对于医生强行或变相索要患者“红包”的行为,也理当以法律手段惩治。

  可北京市卫生局把医生收受患者“红包”行为,仅仅定性为不正之风,仅仅列为医风医德范畴,这显然是在淡化“医疗红包”的违法性、罪恶性,这就等于在为医生收受“红包”的违法行为开脱罪责,进而纵容这种公然侵害患者利益的罪恶行为。因为,凡属道德范畴的问题,最终只能以道德标准去处理,则那些不讲医德的人,就可能继续在“红包”上做文章。

  既然,“医疗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罪恶本质等同,那么,对“医疗红包”的定性也就理应注重其罪恶性,并在打击治理手段上跟打击惩治商业贿赂行为一样同等用力。否则,盯紧商业贿赂而轻视“医疗红包”,就将导致“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局面,患者就会因“红包”之害而继续遭受无端盘剥,甚至有的医生还可能把杜绝商业贿赂之后的“损失”再添加到患者身上。因而我以为,对收受“红包”行为的定性及其惩治手段,要做到“宁狠勿善”。

作者: 张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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