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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卫生局有权宣布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5:42 正义网

  昨天,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截止到目前,市卫生局共接到举报商业贿赂电话22个、信件87封,接待群众来访3起。同时卫生局强调“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红包”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收送“红包”是不正之风,不在打击商业贿赂及其收缴账户范围内。(《北京娱乐信报》8月10日)

  医生收红包是不是商业贿赂,这是一个目前仍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在这个争议问题

上,卫生局只拥有讨论权,但它却做出了一种近乎真理般权威的裁决,这种裁决从医学领域跨越到法律领域,实在是让人觉得“越位”得有些离谱。近些年医生角色定位模糊,导致在法律问题上争议颇多,目前的医院客观上既不是完全的事业单位,也不是完全的企业单位,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企业和公司员工,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如此一来,医院就很容易在这两者之间的空隙中左右逢源,有如童话里鸟兽大战中的蝙蝠,谁对自己有利,就套用谁。

  但医院想当两边都占便宜的蝙蝠的想法,注定是一厢情愿的。从目前各地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操作来看,相当多的城市已经在认定医生收取红包也属商业贿赂,这是一种潮流,也是符合国际上的做法的。从逻辑上讲,既然已经可以认定医药企业给予医生的回扣可以算作商业贿赂,那么,也就是承认了“医生也是属于商业实体员工”的资格,同理,那么患者和医生之间的红包行为显然也应该是属于商业贿赂范畴。

  仅仅把红包说成是医患之间的礼金行为,属于不正之风,这样的轻描淡写是不符合实际的,即便不从商业贿赂角度来看,收取红包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可见,收取红包绝不只是什么简单的不正之风,最起码,是一种违反《职业医师法》的不法行为。

  这种轻描淡写,推卸责任的“不是商业贿赂”的论调是不负责任的,也是极其危害的,不仅让广大百姓心中不安,也容易加重百姓对医院的不信任感以及对立情绪,同时,也会让很多违法的医生松了一口气,甚至有可能变得更加有恃无恐和变本加厉。北京市卫生局作为卫生部门的权威机构,说话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不能随意解释和曲解法律,更不能一边当运动员,一边却行使裁判的职责。红包是不是商业贿赂,应该怎样定性,笔者以为,卫生局是没有资格来作司法解释的,有权裁决的还是相关法律部门。

作者: 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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