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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重新审批户外广告转让登记证重罚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0日17:30 生活报

  本报记者 张磊 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9日讯记者今日了解到,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哈市从即日开始启动户外广告监督,凡在哈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户外广告,必须在8月31日之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据了解,按照新规定,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等四类户外广告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发布前重新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根据相关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再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此外,哈市规定,未经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违者将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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