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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拉差”私家车 湖北拟立法规范此类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4:45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杨磊)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稿)》。值得关注的是,该《草案》首次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作出规范:不能临时“拉差”私家车进行租赁活动。

  据交通厅有关人士介绍,目前一些汽车租赁公司,本身仅有少数几台车或干脆是个空壳,有人租车,就临时联系熟人的车或转租私家车。

  《草案》明确规定: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必须“有不少于10辆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的汽车”等;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将非租赁经营者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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