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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化解新老责任险分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最高院化解新老责任险分歧
交强险实施已有一个多月,但由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有一年的“并行期”,7月1日前的商业三者险“老保单”出险是按老办法赔,还是按新办法赔,引发争论。

  日前,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法院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史丽萍

  最高法院规定

  日前,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的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各地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旧商业三者险保单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这个时期,一旦被保险车辆出险,应分别执行各自合同约定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互不排斥。这意味着,新老保单“对接期”最大的悬疑和分歧终得化解。据透露,该函将于近期发到各地法院。

  保险商拒绝老保单无责赔付

  近日,北京市首例交强险索赔案被北京市东城法院受理,引起业界关注。上个月,鲁女士驾驶沈某的车与骑车人夏某发生碰撞。事后,保险公司认为,沈先生投保的是商业三者险,而其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根据商业三者险“有责赔付”的原则,只同意支付车辆损失及医疗费用的10%,沈某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商业三者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A车赔偿。如此,虽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人但可能获赔不一,甚至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买单的局面。对此,很多投保人都表示难以接受。

  两险并行期遭遇制度盲区

  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理赔部的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造成矛盾的症结在于7月1日后开始实施的交强险与部分车主尚未到期的商业三者险存在一年的并行使用过渡期,但两险遵守理赔原则、范围不同,因此在理赔时便会与保险公司出现矛盾。

  据了解,交强险实行的“无责赔付”,车主即便无责也要为对方赔付,其中财产损失为400元,死亡损失为2000元,而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有责赔付”,赔偿比例和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大小成比例,无责即不用赔付。但根据2004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即便车主无过错,也要负担先行救治的费用,因此,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车主们很难接受保险的“拒赔”。

  保险公司为此官司缠身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两险并行期,眼下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大体一致,过渡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如果车主和保险公司就此闹上法庭,保险公司往往是输官司的一方。”太平洋产险广东分公司理赔部的负责人如是说。据了解,很多地方法院往往会把商业三者险划出6万元保额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来赔,超出6万元部分才按商业三者险合同来赔,令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经营风险。

  最高法院明确说法

  据悉,近期浙江曾发生类似赔付案例,浙江省高院专门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发函作出明确规定。8月初,相关函件已悉数下发至各地保监局、保险公司。

  业内人士表示,这次最高法院向全国转发的函,相当于对7月1日前投保未到期的商业三者险,如何理赔作出全国性的司法解释。据了解,7月1日到期的商业车险产品都进行了与交强险责任相搭配的调整。明年7月1日以后,新老保单并存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呼吁推商业性“无责车险”

  最高法院的解释虽然解决了保险公司的燃眉之急,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即便车主无过错,也要负担先行救治的费用。因此,即便保了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是出了事故只要无责,依然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仍要自掏腰包。

  有业内专家表示,其实保险公司应该推出一些无责车险条款对现有车险进行补充。对此,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近期推出的可能性不大。主要是因为国家刚推出交强险,基本可以覆盖八成以上的无责事故,况且交强险运行不到一年,无责赔偿到底会给保险公司增加多少风险,尚不可知,因此贸然推出商业无责产品风险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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