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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受贿2300余万甘肃电力原财务处长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8:2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兰州8月10日电(记者李郁军) 8月9日上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对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原处长顾慧娟涉嫌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顾慧娟犯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受贿所得38.62万元予以没收,追缴的价值1544万余元的赃款赃物及股权、债权返还受害单位。

  据检察机关指控,顾慧娟在其任职期间,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仅涉嫌贪污数额就达1200余万元,创下了甘肃省建国以来“贪官之最”。

  1997年至1998年,北京中创公司在兰州融资时受到顾慧娟的帮助,先后获得融资11笔计8255万元。后中创公司以存款奖励的名义分4次给顾慧娟38万余元。1998年3月,靖远电厂向顾慧娟汇报该厂“小金库”还有850万元资金,顾慧娟让其上缴电力公司。1998年3月5日,靖远电厂财务科工作人员开具转账支票一张,收款人一栏按顾慧娟的要求未填写。顾慧娟收票后未将该款存入电力公司财务账户,而是转入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此外,顾慧娟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炒股等经营活动。

  法院最后认定,顾慧娟受贿4笔,共计金额38万元;挪用公款3笔,共计金额1087万元;贪污2起,共计金额1250万元。但是,顾慧娟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声称自己“没有花过公家一分钱”。

  判决结束后,顾慧娟当庭表示要上诉。

李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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