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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刑事公诉案实行庭前证据开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8:42 法制日报

  本报广州8月10日电 记者游春亮 通讯员陈笑尘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较为寻常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贪污、受贿案,原本需要2个小时的庭审却在35分钟后就顺利结束。该案庭审快速,是因为该法院适用了佛山市相关部门新近出台的《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规则(试行)》,实行庭前证据开示审理此案。依据《规则》,在该案开庭审理5日前,南海区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就已在检察院主持下相互出示了本方所掌握的证据并交换了意见,确认了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控辩双方只就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而对

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法庭审核后直接予以认证。

  今年4月底,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规则(试行)》,对刑事公诉案件的证据开示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证据开示须遵循三大原则:合法原则、诚信原则以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证据开示仅限于普通程序一审,但没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除外;开示应在案件提起公诉以后,次数一般在两次以内;明确开示证据范围、规范了证据开示流程、开示情况的告知与反馈;辩护人如果发现新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证据,必须与公诉方进行新一轮证据开示;并且还规定庭审证据开示后,控辩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对方证人调查取证。由此简化了法庭的调查程序。

  佛山市实行庭前证据开示,其表面形式上仅仅是缩短了庭审时间,其实更重要的是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知悉权、保护了辩护权的行使,大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使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和热点一目了然,降低了诉讼成本。

  目前,佛山市顺德、南海等区法院已开始适用庭前证据开示规则。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向记者通报,自实行此项规则以来,全市法院适用证据开示的案件开庭审理的共有18件,与其他未适用证据开示规则开庭审理的案件相比,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了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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