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女贪15年牢狱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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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8:42 兰州晨报 |
建行甘南州分行原主任王亚妮贪贿挪用公款近千万元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行女贪15年牢狱坐定 建行甘南州分行原房地产信贷部主任王亚妮,利用拆借、开设虚假账户等不法手段,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王亚妮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亚妮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10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驳回王亚妮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据公诉机关指控,王亚妮在担任建行甘南州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主任期间,贪污公款78.99万元,追缴57.06万元,挪用公款823万元;受贿2万元。 签订百万合同受贿2万 1997年年初,为取得贷款,甘肃某医院筹办人李某及张某多次与王取得联系,两人答应王,等贷款事项办成后给王一套住宅,王与两人签订了100万元的贷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随后,李、张二人在建行甘南州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了存款账户,并购买了现金支票一本。 同年5月12日,建行甘南州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就给两人的兰州账户办理银行汇票50万元。9日后,王从临夏市城市信用社拆借44万元,直接汇入李某兰州的账户。1997年5月21日,李、张将贷款未转剩余款项6万元开现金支票一张交给了王,王从中受贿2万元。直到2004年7月31日,此笔贷款本息合计186.7万余元,分文未还。 帮同事划转百万 1997年1月6日,原建行甘南州分行女职工薛某因贷款需要,王将信贷部100万元公款转入合作茂源信用社(现合作市通钦信用社)开设的房地产信贷部账户上,同年1月17日,薛某用此款做抵押从茂源信用社贷款1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至1998年12月,该100万元本息全部还清。 挪用信贷部资金40万 1997年8月8日,与合作某大酒店老板陈某签订借款合同后,王在临夏某公司以“王宏”的名义设立了活期储蓄账户,并将房地产信贷部的40万元公款办理汇票存入“王宏”账户中,当天提取现金10万元,办理银行汇票10万元给陈某;同年9月24日,王又从“王宏”账户中提款3万元,存入自己管理的他人存折中,9月25日借给了马某;同年11月14日,王将“王宏”存折交给经营建材门市部的个体户马某某,马某某从中提款2万元。以上3笔合计25万元,王于1997年12月22日归还单位,将异地存款中挪用的资金补清。 3罪名成立领刑15年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亚妮在建行甘南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任主任期间,违反制度,在一无贷款指标,二无贷款资金的情况下,以房地产信贷部的名义,从本单位和其他公司、信用社挪用、拆借资金,并采取不入账的手段,共计挪用公款823万元,抵押、借贷给他人谋取私利,从中受贿2万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且在挪用公款过程中进行贪污,在其“双规”期间隐瞒事实,并电话通知贷款人马某不要还款和告知他人,而且在“双规”结束后又从马某处收取利息,其以上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亚妮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两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报采访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