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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理商业贿赂不能“留口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8:50 新京报

  “红包”已经成了各种商业贿赂的“温情载体”和腐败温床。任何行业在治理商业贿赂时,都必须从根除“红包”这个毒瘤开始。

  日前,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一负责人称:治理商业贿赂并不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在催促医生上缴“红包”,“红包”只是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8月10日《新京报》)“红包”在商业贿赂中的角色,真的就只是医患之间收送礼金那么简单吗?说实在的

,笔者对这一说法不敢苟同。

  时下,披着温情韵味的“红包”礼金,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了商业贿赂的载体。

  因此,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必须严格预防和规范相关工作人员以“私人交往”为借口的收礼行为。并且,如何彻底根除“红包礼金”,还应该作为反商业贿赂的重要任务之一常抓不放。而这位负责人对商业贿赂和红包的辨析却令人疑窦丛生。这个“口子”一旦开了,那么,有谁能保证那些本就隐蔽的商业贿赂不变脸为“红包”呢?

  的确,从单纯的文字上咀嚼字眼,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而红包好像就人情味厚重了许多,似乎只是私人之间收送的“感谢礼金”。笔者承认二者在法律层面和客观含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非要把“红包”简单地归并到商业贿赂里面,的确有失法定的严格和事件属性的严肃性。但是,我们却必须要认识到,“红包”这个我国传统上曾经存在的社交礼仪,已经在现代社会改变了它的属性和内涵,甚至说它的“味道”早已不是简单的礼尚往来。

  如果不绕弯子说话,“红包”里已经包含了太多的功利和交易,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就是不法分子敛取不义之财的“温情帮手”。

  而诸多的商业贿赂案件也让我们目睹了“红包”的诱惑和威力:璧山一日用品厂为了达到不公平竞争的目的,采取在产品包装箱内附送红包给经销商的方式来销售产品,两年里送给经销商现金670万元,成为重庆市涉及金额最大的商业贿赂案。

  (2005年8月25日《重庆晨报》);临沂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在200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向临沂各酒店销售“伊力特”系列酒时,要求服务员向客人推销该酒,并根据销售数量和品种,给1元至5元不等的“红包费”。累计销售“伊力特”系列酒16915瓶,实现利润30136.8元(2006年4月7日《济南时报》)……

  从这一点看来,如果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都推行和认可北京市卫生局将“红包”和商业贿赂清晰“分家”的方式,或者说都轻视甚至宽容了“红包”在商业贿赂中的负面作用和毒害隐患,那么,势必使得“红包”成为某些钻营者得以躲避法律监督和制裁的“口子”。特别是医疗链条上的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很可能将商业贿赂转变方式,由原来的“公”对“公”或“公”对“私”全面改版成“私”对“私”。如果那样,我们又如何界定所谓的商业贿赂和“友情礼金”呢?

  “红包”已经成了各种商业贿赂的“温情载体”和腐败温床。因此,不管从什么角度和方面看,任何行业在治理商业贿赂时,都必须从根除“红包”这个毒瘤开始。

  否则,“红包礼金”不仅温暖了某些人的“心”,更会腐蚀了他们的人格和灵魂。而这,正是商业贿赂得以泛滥成灾的病源。

  □董占涛(河北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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