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是给医生的“礼金”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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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09:32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作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官员,竟然将“红包”看成是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如此理解法律,公众有理由怀疑其执法水平。 8月10日《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称,治理商业贿赂并不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在催促医生上缴“红包”,而此前媒体在做相关报道时有所误解。他辨析说,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而“红包”则是指医患 笔者在佩服北京市卫生局这位负责人的学识和勇气的同时,也为他的无知感到羞愧!医生收受的“红包”到底是何种性质的收入?我们不妨揭去“红包”的面纱来探个究竟。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生收受的“红包”确实不属于商业贿赂,因为医生既不属于经营者,也没有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北京市卫生局这位负责人确实对商业贿赂罪的概念把握得相当准。 但是医生的“红包”难道就仅仅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吗? 医生收受“红包”的行为绝不仅仅是一种行业不正之风,而是一种严重的受贿行为——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那么,医生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首先,从严格意义上讲,医生的职务行为确实没有什么“公务性”可言,但我国的国有医院由国家拨款建设,本意是为了突出其公益性质,因此,公立医院应该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而依据我国刑法,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其次,医生收受病人“红包”利用的是自己拥有的处方权。因为医生特殊的技术权力和技术身份,法律上对医生收受“红包”的性质认定,不像对官员收受“红包”那样容易界定,但医生收受“红包”利用的是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确属无疑。 因此,医生收受“红包”不论是索取还是患者赠予,只要医务人员索要或收受“红包”数额达到法定数额,就应该构成犯罪。国有医院的医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务时除了得到合法收入以外,其他因职务而获得的收入,应该认定为非法收入。 作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官员,竟然将“红包”看成是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言外之意,“红包”的收送至多是一种不健康的社会现象,顶多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道德舆论的谴责,而和犯罪无关。卫生局官员的解释,还蕴含着这样的潜台词,即“红包现象”充其量是行风问题,自己有决心也有能力解决。卫生行政官员如此理解法律,公众有理由怀疑其执法水平。 郝宇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