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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调查(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0:1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调查(图)

  新田法院门口的文建茂受贿案再审开庭公告。

  

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调查(图)

  新田县教育局

  

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调查(图)

  文建茂称当官不是他的追求,受贿只因太讲感情。

  ■核心提示

  7月27日,缓刑期内的原新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再次被逮捕,该案8月10日再审。

  做出再审决定的是湖南省高院,同日决定再审的还有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案。两案的共同特征是,二人均先贪后捐并以此折减受贿款,并因此获得缓刑。

  两人再次被捕的直接原因在于,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

  记者调查发现,先贪后捐能否折减受贿款,从起诉到二审,文建茂案的办案人员始终存在争议。而此现象也并非二案所独有,判决不同背后与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相关。

  7月末的一天,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春明低调现身新田县,宣布再次逮捕缓刑期内的原新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此前的2005年,新田县法院、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一二审判决,判定文建茂受贿罪成立。

  两次判决时隔仅3月,但认定受贿金额和所判刑罚却大为悬殊。二审后,文的实际受贿金额由109300元,降为44400元,刑罚亦由有期徒刑5年,改为“判3缓4”,文建茂由此走出狱门。

  两次判决结果不同的关键所在是,这位前教育局长将受贿的30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是否纳入实际受贿金额当中。

  记者同时获知,文被收监前后,“以捐抵贿副市长”即湖南省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亦重回牢狱。

  两人再次被捕的直接原因在于,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宣告撤销两案原有一二审判决,并要求重审。

  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期望,湖南省高院此举,或将对如何规治“先贪后捐现象”做出新的诠释。

  ■案情回放

  教育局长一年三度受审

  8月7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贴出公告:该院将于8月10日上午8点半,在新田法院再审文建茂受贿案。10天之前,永州市中院院长熊春明亲赴新田,向文建茂宣布了逮捕决定。

  一年之内,引起司法系统和诸多法学家关注的文建茂,将第三度接受审判。

  任新田县教育部门“一把手”6年之久的文建茂受贿案事发,最初是因县教育局乱收费被人举报。

  资料显示,最初对文建茂的调查开始于2001年,源于省市县三级纪委、检察院收到的举报。该案初期经办人员称,对文实施双规前一两年,县纪检部门的联合调查表明,县教育局乱收费现象严重,仅一年内,向全县学生每人每年收20元的教育发展基金,合计一年就有140多万元。进一步调查发现,1994年至2004年10年间,历任新田县第二中学校长、新田县教育局局长的文建茂,曾多次收受贿赂。

  2004年9月,县人大对教育系统的评议会上,面对县教育系统近百人,身为教育局长的文建茂称,“我向来清正廉洁,不赌博,不打牌。”会后3天,他即被县纪委“双规”,并于当年11月2日被刑拘。

  文建茂时任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县委委员,永州市第二届人大代表。

  文被双规后,留给了教育系统一系列债务。县教育局《2004年教育经费决算财务分析》中写道,文在位6年,本来新田县尚有600余万元盈余的教育系统,目前亏空已达1100多万元,全县中小学校亏空达2000多万元,全县教育系统共计亏空3100多万元。

  2005年8月17日,新田县法院刑事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建茂受贿罪成立,受贿款项共109300元,判决有期徒刑5年。

  文建茂随即上诉。三个月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文建茂实得贿赂款44400元,且为自首,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在一片争议声中,2005年12月1日,文建茂走出了新田县看守所。

  争议伴随始终

  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章陵邵说,对二审判决,市检察院亦持有不同意见,就在他们酝酿向省高检提起抗诉之时,省高院突然将所有卷宗调走。

  今年5月31日,省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定前两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于7月宣布终止执行二审判决。

  知情者称,文建茂受贿案两次判决明显不同,因此受到省法院领导的关注。

  事实上,从最初起诉到二审判决,文所得贿赂款项及如何量刑,在司法机关内部一直存在争议。

  2005年6月,新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上,记载了文建茂所涉嫌的24次收受贿赂的记录,指控文建茂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并注明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00元。

  但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认定受贿总额为109300元,并未将这34000元排除在外。

  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受贿款不能减除的理由是,“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新田法院内部人士透露,在量刑方面,当时该案合议庭的意见为判决有期徒刑6年,而事后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最终定为5年。而在二审的判决中,则将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的34000元扣除,认定“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此外,二审中改变一审认定的内容还包括,文建茂属自首;另有30900元是节日期间走访、交流或平常的人情往来所送的红包礼金,不属受贿。

  二审判决书认定,文建茂实际受贿金额为44000元,其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记者从永州中院了解到,就是否应当减扣,该院内部同样存在争议。

  在该案专门组成的5人合议庭中,两人认为应当基本维持一审判决,但包括审判长在内的3人反对。最终的判决,是通过该院的9人审委会决定的。

  ■人物背景

  文建茂其人

  有媒体报道,回家当晚,以缓刑之身出狱的文建茂“放鞭炮、办酒席彻夜狂欢,大肆庆祝”,不久之后,他还打电话给新田县教育局,要求为其重新安排工作。其妻谢亚萍对此否认,她说,在新田县,一般只有丧事才会放鞭炮。“至于电话,确实打过,因为几个月来,教育局拖欠文建茂每月400多元的生活费。”

  谢亚萍回忆,缓刑期间的文建茂深居简出,连买菜都不出去。在重进看守所前,他还表达了从化学转行到历史,到私立学校当老师的愿望。

  1956年12月,文建茂出生在新田县莲花乡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1978年,他成为乡里第一个考上大学的人,专业是化学。1981年底,文建茂从湖南师范学院毕业,回到家乡新田县一中工作。不到一年,他就被提拔为新田一中的政教处主任,成为当时学校最年轻的干部。

  1991年,文建茂还被评为湖南省优秀教师,得到当时的县委领导赏识。1992年2月,他从一中政教处主任直接升迁为新田二中校长、党支部书记。

  “当教委主任前和任教委主任初期,他还是比较清廉的。”文建茂案一位经办人员说,当时县教育局曾收到不少他上交的礼金。检方的控诉中,1998年升任教委主任之前,文建茂只收受过包工头一笔75000元的贿赂。

  上任后的文建茂推进当地教育改革,把教委人员分流到乡下去,并且改善中小学硬件建设。业务上,文建茂一直被人称道。1998年他任新田教委主任前,新田的高考各项指标连续多年在永州市排名倒数第一。他上任后次年,新田高考万人口上线率排永州市南六县第一,增幅排全市第一;2003年高考,文理科应届生上线率排全市第一;2004年高考,新田县本科上线率排全市第一。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文开始受贿。检方指控,2000年一年内,文收受包工头的贿赂就超过40000元。

  而他的个性也招致不少非议。新田教育界普遍流行的说法是,自1998年当上教委主任后(2002年教委改为教育局,文任教育局长),文建茂曾数度宣称自己要么不当官,要么当一把手,“新田找不出比我更适合这个位子的人。”

  数位老师称,文在单位内说话从不讲情面,在各种会议上从不讳言:“跟我作对,没有好下场。”甚至通过某种渠道知道谁在举报他,就直接找他说,“你搞我不会有好下场”,并且在分房、调动工作上施加压力。

  对此,文建茂家人的说法是,他“上下都得罪,树敌太多”。

  看守所中的文建茂对此总结说,现在才意识到自己不适合当官,“当官只是在梦中出现的事情。”

  ■法律分歧

  “先贪后捐”多有存在

  因“先贪后捐”,文建茂受贿案再审并非孤例。

  8月8日,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仇新华在电话中说,7月中旬该院收到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要求再审余斌案。这一再审决定做出的日期与文建茂案相同,均为5月31日。

  曾被大量媒体关注的“以捐抵贿副市长”余斌案早于文建茂案,检方提起公诉时的金额是225000元,余斌称其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00元已用于公务开支及扶贫等。最后,法院判决认定95000元属于受贿。

  两案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被告人均称收受的钱财中有公务开支及扶贫款项,认为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通过审判,二者都获缓刑。

  余斌案原公诉人之一韩晓雷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曾表示,受贿所得用于公务和扶贫一说,余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仅提过一次,“余斌当时并没有将所谓154700元用于公务支出、扶贫等讲清楚。”

  用于公务和扶贫,能否减扣受贿款,在两案中都是公检争议的焦点。检方相对一致的观点是,如何处置赃款,并不影响收受赃款的事实。

  章陵邵说,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类似做出明确规定,因而检察院和法院出现严重分歧。

  “我们始终坚持认为,文建茂案应把所有受贿金额都考虑进去”,章陵邵说,定罪和量刑是两回事,定罪时将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费用全部纳入,不能减掉,但量刑上则可以酌情“从轻发落”。

  据《法制日报》报道,支持这一看法的有众多法学家,包括中国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湖南刑法学会会长马长生等。

  与此相对,永州中院判决时进行“扣除”,亦有观点支撑。

  “如果证据确凿,用于公务开支的贿赂款不应列入罪名。显然用于公务要比用于吃喝要好。”北京大学法院院副院长陈兴良说。他表示,“先贪后捐现象”在国内不少地方均存在,检方多认为不应减除,法院则判决减除,“各地判决不同,往往形成检法两院打架的局面”。

  章陵邵介绍,双方分歧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本身:1997年之前的旧刑法将贿赂罪归入侵犯财产罪,由此,个人是否将受贿款自用是最重要的;而修订后新刑法则主要着眼于该罪是否侵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因此,“即使没有非法占用别人送的钱财,而是用于公务开支等,依旧是不廉洁的。”

  检方的担忧还有,支持“减法原则”的判决,是否会给一些贪官可乘之机,事先“受贿济贫”,由此会给检方反贪带来更大的难度。

  而文建茂案“先贪后捐”是否可以减扣,8月8日,该案再审公诉人程晖说,检方今日将在庭上坚持原有观点并提出证据,“最终还是要法院来判决”。

  ■庭审纪实

  文建茂的“减法原则”

  就文建茂本人而言,在审理过程中,其自我辩解始终围绕“扣除”二字。

  数位旁听者回忆,一审开庭时,文的如下发言,造成笑场:“收受刘某的3000元,打牌时输给了他2800元,(应当从受贿款中扣除)。”

  “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我都是被动接受。收取他人109300元,除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外,还有21500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因此,这21500元也应该从受贿款总额中扣除。”

  今年8月6日,文建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此项开支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我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就此项开支,一审前办案人员曾亲赴长沙调查,证明此项开支的发票,是一张过期假发票,是2005年5月尚处在取保候审期的文建茂,在长沙开具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专门驳斥了该要求。

  上诉至永州中院后,他仍坚持了这一要求。庭审中,县教育局为此向永州法院提供的书面证明显示,此笔款项已到机关财会室报销。因此,二审判决也未认定。

  尽管如此,文建茂提出的另外几项“扣除”要求,则在二审判决中得到了体现。

  一个事实是,两次庭审中,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而对于公务开支和捐款的认定,则成为一审和二审判决的最主要分歧。

  一位老教师回顾,文案二审宣判后,得知文因公务开支等被减扣受贿金额并减刑,“减法原则”一说随即传播开来。

  是否出自受贿款

  在文建茂受贿案中,一个让检察机关和法院难以把握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公务支出和捐赠款出自受贿款?

  按照检方指控,文建茂共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

  检方提到的文建茂把“自己的钱”用于“公务开支”的几笔账是:2004年2月12日,文建茂为教育局下属的服务中心偿还给郴州百货站文化用品经营部经理李元广20000元,辅以佐证的是李写给文的一张收条,这张收列于卷宗的收条,上有两种不同的字体。

  张绵友,教育局服务中心经理,他在接受记者采访和出具给检方的书据均显示,他本人和会计、出纳都不知道文建茂替还欠款一事。一个能够证明文建茂和李元广之间“特殊关系”的事例是,两次审理均认定李曾在2001年和2003年,共向文建茂行贿13000元。

  在文建茂看来,他用受贿款抵用的另一笔开支是,曾在长沙协调和某电视台关系的花费21500元。“这叫做捐赠不合适,应该叫宣传费用吧?”2004年时,文建茂在接受湖南教育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后来证明是假的。”永州司法界一位熟知文案的人士介绍说。

  除“公务开支”外,在二审时,另有两笔被认定为“以教育局名义”的捐赠款,分别捐给了县文联9000元和某村委会修建小学2000元。这一点也被县教育局所否认,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县教育局,凡2000元以上开支均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而前述款项并未进行集体研究,便不是“以教育局的名义”。

  在检方所述的34000元公务开支和捐赠中,二审全部认定来自受贿款;一审则认为有31000元是文建茂“用自己掌握的钱财”来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但并未认定此钱一定来自受贿款。

  “如何断定受贿款是否用于其他用途非常困难。”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文建茂受贿案二审公诉人程晖说。

  据《新京报》

  ■对话

  “我受贿比余斌少多了”

  记者:缓刑期间,你主要做什么?

  文建茂(以下简称文):我学着做电脑课件,现在可以在电脑上演示了。看了很多书,历史什么的都看。

  记者:听说你打算出去教学?还教化学吗?文:现在对历史比较感兴趣,我有信心教好历史。记者:你怎么看自己的经济问题?文:都是熟人送的,我也没办法。记者:有些钱不收不行吗?

  文:我当时太讲感情了,有些东西太理想化了,到长沙去找电视台花的2万多,是经过县领导允许的,大不了告我小金库,是个违纪行为。

  记者:外界说你是先贪后捐,你到底捐了多少钱?

  文:我基本不是捐的。主要是教育局应该出的钱呢,因为局里经济紧张,我就出了。还有就是领导叫拿钱给他,我就拿了给,这不能入账的啊。这怎么能叫捐呢?

  记者:文联的捐款是怎么回事呢?文:文联要出书啊,没钱,我就自己拿钱给他们。当时我有一些钱不好处理,就放在袋子里边,就拿出来给他们出书。作为教育局长也应该从事点公益事业啊!

  记者:上面还有你的诗词,是吗?

  文:是啊。我当教育局长之前就经常写一些诗词,比较喜欢嘛。

  记者:你听说过余斌吗?

  文:当然。报纸登了,数额比较大,我(受贿)比他轻多了。他扶贫什么的是假的,我的是真的。

  记者:你觉得以个人拿钱和单位出钱做赞助捐款区别大吗?

  文:我看过一个专家的说法,以公家名义捐可以抵扣受贿款,以个人名义是个人名誉,单位则是公家的荣誉。我没有把名誉放在自己身上,而是放在教育局身上。

  记者:你捐款或者用于公务开支的钱,怎么就能是别人送给你的钱呢,而不是别的什么钱呢?

  文:法律是讲证据的。如果有人说我拿个人的钱办了这个事情,得出示证据啊。如果拿的是公家的钱,为什么不讲我贪污呢?

  记者:现在回想自己这几年的经历,你有什么感悟?

  文:当局长只是在梦中出现的事情,不是我的个人追求。而且我的性格太理想化了,不适合当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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