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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海关较上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0:45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本报讯一名律师在北仑海关要求查阅、复制当事人涉案的材料,北仑海关要求律师先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审批才能查阅与复制,由此引出一场争议。“行政机关本该主动告知的内容,反过来要当事人及其律师申请查阅,哪有这种道理?”这名律师昨天在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上与北仑海关较上了真。

  事发经过

  某进出口公司5月30日收到北仑海关出具的一份《行政处罚告知单》,被告知该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将依法处罚,该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于是,进出口公司于6月1日依法提出要求举行听证,并聘请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裕来为听证代理人。6月19日,袁律师与当事人一道来到北仑海关缉私分局法制处,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自己的律师执业证书,要求查阅与复制涉案材料。

  北仑海关缉私分局法制处答复“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再安排阅卷”,并出示了《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袁律师对此不解,他认为要求查阅与复制涉案材料是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权利,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提供涉案材料则是海关方面的法定义务,律师无需专门提出申请并让海关方面审批。而海关方面当时坚持要按《暂行规定》办事,袁律师查阅与复制涉案材料未果。

  律师观点

  事后,袁律师细读了《海关关务公开办法》。他发现,海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都应属于公开内容。根据他的理解,他所要求查阅与复制的涉案材料都是应由海关方面主动公开的,无需申请与审批。他还发现,《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出台在《暂行规定》之后,《暂行规定》中的有关申请、审批规定应视为无效。

  袁律师表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而查阅与复制涉案材料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给予当事人查阅与复制涉案材料应该是《行政处罚法》明确的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为此,他就决定以海关方面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观点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北仑海关坚持认为他们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因为《暂行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查阅涉案材料,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出示规定的文书和证件,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再安排阅卷。原告袁律师不经书面申请,口头要求查阅与复制涉案材料,他们就按《暂行规定》予以拒绝。《暂行规定》的制定符合立法程序,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关规范性文件,是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北仑海关还提出,对查阅与复制涉案材料的异议,原告袁律师不能单独起诉,只有在海关方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方可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尚无定论

  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袁律师声明,通过诉讼只是要求海关方面改进服务,落实关务公开,该告知的就应主动告知;被告北仑海关则声明,《海关关务公开办法》与《暂行规定》并不冲突,关务公开的同时,有的还得有规矩,《暂行规定》就是个针对涉案材料查阅问题的专门性文件,规定该办书面申请手续就得办。

  审判长宣布,此案要深入评议,择日再予判决。

  (屠传宏陈琳蓉陈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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