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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懵懂青年私卖“外挂”软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1:06 信息时报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件进程:一审开庭

  审理法院:深圳法院

  案情关键词:网络游戏

  软件侵权

  深圳消息 从来没有见过面的北京、上海、安徽、贵州及深圳的五个年轻人:张某锋、刘某雷、何某雄、齐某伟及韩某,因涉嫌非法复印《QQ幻想》网络游戏,编写《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且销售营利31万元,被深圳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他们当中有软件工程师,有程序开发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昨天,深圳市南山法院公开一审,5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

  编写网络游戏外挂软件

  调查显示,深圳腾讯公司投资开发了一款名为《QQ幻想》的网络游戏软件,并于去年6月30日在国家版权局以《QQ幻想软件V1.0》的名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电子出版号。

  去年4月,被告人韩某未经腾讯公司许可,采用反编译的方法,破解了该软件加解密模块的算法,编写出《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5月,韩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锋要将《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用于公开发布收费的情况下,将该软件的源代码提供给他。

  期间,张某锋购置了4台服务器,托管在中国铁通集团天津分公司,并先后找到刘某雷、齐某伟、何某雄,共同对“外挂”进行运营。

  网上销售牟利31万元

  去年11月19日,《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在刘某雷私设的“失地工作室”网站公开发布并收费。张某锋以每张包月电子充值卡7.5元的价格,交由何某雄代理销售。何某雄再以每张包月电子充值卡10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其他游戏卡销售商。

  至案发,何某雄共计销售电子充值卡31000张,得款31万元,何某雄获利5.8万元,其余25.2万元,其中含《绝代助理》、《仙境助理》充值金额共8106元,汇入张某锋的银行借记卡。之后,张某锋按比例分给韩某5000元,刘某雷10888元,齐某伟70400元,同时,还支付了托管费9276元,余款则由张某锋支配使用。

  经鉴定,《QQ幻想》软件与《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分别对应的四个加密、解密模块的指令程序相同程度在96%以上,构成同一性。

  被告人辩词

  设计者:

  编“外挂”软件只为娱乐

  法庭调查中,韩某表示,他当初设计“外挂”软件纯粹为了娱乐,他是深圳某证券公司的程序员,空余时间常玩QQ幻想消遣,但因工作较忙,便研究出了QQ幻想外挂软件,以便在其工作时,仍然能利用此软件帮其取得游戏升级。韩某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要收钱,他得的5000元是张非要给他的。对此,张某锋也在庭上给予肯定。

  发布者:

  不知游戏外挂收费是侵权

  本案第二被告刘某雷称,自己是个网络游戏迷,去年认识网友“口水秀”,即张某锋。张说韩某制作了一个《QQ幻想》“外挂”软件非常不错,提出在他的“失地工作室”发布测试这个软件,刘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后来,张某锋又提出软件可以收费,当时,刘并不知道这个游戏软件是非法的,更不知道游戏外挂收费会引发侵权问题。

  销售者:

  销售点卡应属独立犯罪

  而庭审中,多名辩护律师以及本案中负责销售点卡的何某雄,均对犯罪过程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何某雄的犯罪行为应是独立犯罪。

  辩护律师认为,侵权过程在点卡出售前已经结束,而何的工作则是在侵权过程结束后,购买张出售的点卡,故其行为不应归结为共同侵权行为。律师提出,何某雄与张某锋的关系应属于买家和卖家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若按此说法,属于张某锋侵权案的涉案营利款项将要减少至24万余元,何某雄独立犯罪涉案款项数目则较小,难以购成非法营销罪。

  组织者:

  违反网络传播权应属民事范畴

  张某锋的辩护律师称,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今年5月18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故意制造、进口或者故意想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有关条例。按此规定,张某锋的行为应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检方辩词

  5人有经营有赢利当属共同犯罪

  法庭辩论中,检方称,同情这些年轻人,他们都有很高的智商,多为大学生,寄托着父母的希望,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但检方坚持5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其30余万元的涉案款项是共同侵权所得,理由是被告人对《QQ幻想》软件“外挂”的侵权中有经营、有赢利。

  检察机关还说,在销售过程中,《QQ幻想助理》一直在更新,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一直在进行中,不存在侵权行为已经结束的说法,何某雄是在明知点卡不合法的前提下购入的,而且张某锋对于何的点卡卖出金额也是清楚的,所以他们是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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