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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怒闯”教育局的再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1:09 信息时报

  近日,一则“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到广州市教育局质询考生择校却遭遇报警威胁”的报道,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舆论在这起事件上都表现出了一边倒的态势,纷纷对教育局的做法提出了质疑。抛开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不谈,笔者倒想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此事表达一下个人的看法,那就是孟浩委员的行为算不算一种合理的反映民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规定,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而“反映社情民意,倾听群众的呼声,反映群众的愿望”,也是政协委员的分内之责。因而,作为省政协委员,假如孟浩是真的本着“民主监督”的职责,到市教育局了解情况,倒也无可厚非。因为他是在合法行使国家赋予他的权利。然而,误会或许就出在孟浩带着3名记者协同前往。按理说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孟浩完全可以以自己的身份独自去市教育局了解情况,但他却带上了3名记者,这或许给人不仅要“了解情况”,而且还准备给予曝光的错觉,以致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言语矛盾。而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让教育局接待人士产生怀疑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实,透视整个事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孟浩委员的行为究竟是一种个人行为还是一种依法行使民主监督,反映民意的公权行为。教育局接待人士依据政协委员须通过会议和组织反映意见,行使权力的相关规定,要求孟浩委员出示公函,看起来似乎有些“政府官僚主义”的机关通病,但在办事程序上却也合法合理。因为任何形式的民主监督都不能逾越于规章制度的合理程序之外,而反映民意的前提也应该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孟浩委员出示不了公函的前提下,教育局接待人士按照信访规程处理,事实上已将孟浩委员的民主监督转化为了一种个人的反映问题。因而,当其强行上楼时,在劝阻无效之际,相关人士欲以报警处之,在道理上也能说得过去。

  “政协委员‘怒闯’教育局”实际上还提出了一个相当尖锐的问题,那就是作为政协委员,在事先没有沟通的情况下,是否具有“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想见谁就见谁”的权利,不让见就要“怒闯”呢?反映民意的民主监督很重要,但如何更好地行使这项权利,一个畅通的渠道,一个透明的信息交流机制,一个无特权的公平环境,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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