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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卫生官员的正确说法为何惹众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1:10 南方网
  上海青年报网络版 朱述古

  北京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负责人近日表示,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而“红包”则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此新闻一出,惹来一片骂声。北京市卫生局这位负责人本想厘清“红包”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学术差别,却没料到饱尝一顿公共舆论的道德口水。

  从纯粹的学理角度看,“红包”确实不能混同于商业贿赂。按有关司法解释,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构成商业贿赂的要件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由此可见,“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本不是道令人费解的难题。

  或许正因为“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所以惩处的对象只能是收受“红包”的医务人员,送“红包”的患者成了同情的对象。但问题的关键是,北京市卫生局这位负责人在厘清二者概念的时候,同时牵动了公众对于“红包”愤懑已久的情绪。

  其实,公众所关心的,绝不是“红包”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学术差异,而是自身权益如何得到维护和医疗市场如何规范的问题。尽管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与患者奉送“红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但对患者的危害却是共同的。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势必导致药品和手术价格畸高,商业贿赂的成本因此最终转嫁到患者身上。

  同时,“红包”确实属于“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但需要明白的是,这种“礼金”并非民俗角度“礼尚往来”的物质形态,而是患者在医疗费用外支付的额外成本。“红包”可以视为要约和承诺的物化,但就实质而言,仍然是在医患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和制度监督不到位情况下,患者不应该却不得已支付的费用。“红包”和医疗过程中的商业贿赂一样,都属于医疗机构和医生的非法收入,同样构成了对患者利益的侵害。因此,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的表态,很容易引发一种情绪:难道因为“红包”不是商业贿赂,医生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收受吗?

  客观而言,这些年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治理“红包”现象颇费心思,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些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效果不佳。公共管理的一个规律是,效果欠佳治理的时间越长,声势越大,公众的积怨反倒越深。正因为此,卫生行政部门强调“红包”并非商业贿赂,立马点燃了公众对“红包”痼疾的愤怒。这种状况昭示我们,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商业贿赂治理与“红包”治理并重;要建立一个让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市场,还任重道远。(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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