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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在外打工也应得750元“底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4:53 新民晚报

  今年49岁的姚女士原来在一家纺织厂工作,去年与厂里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每月拿500元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也按照原渠道缴纳。后经人介绍,姚女士来到某外贸公司担任后勤工作,每月工资700元。

  最近,她得知本市从9月1日起再次对月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从每月690元调整为750元,就向外贸公司提出提高工资待遇。但是遭到一口回绝:“你和其他正式员工不一样

。你是我们聘用的企业‘内退人员’,每月还从原单位领取生活费,最低工资规定对你并不适用。你想想看,你的这些生活费加上我们这里的工资,早就超过750元了!”

  为此,她来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劳动保障部门的回答是:特殊劳动关系人员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从下月起,企业支付姚女士的工资不能低于750元。

  确实,姚女士的身份有些特殊。严格地说,她还是原纺织厂的“职工”,每月从厂里领取生活费,并且从厂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另一方面,她又在外贸公司上班,并且领取工资报酬。外贸公司也与她建立的是“特殊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经明确: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即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协保”人员;

  ■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停薪留职人员;

  ■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退休人员;

  ■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这些与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为数不少。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3年4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本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应当参照执行劳动标准中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的规定。同时,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因此,姚女士与原纺织厂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仍然按约定履行,包括社会保险费继续按原渠道缴纳,但是在外贸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以后,公司就应支付给她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本报记者邵宁本报通讯员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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