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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与大学内部裁判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6:30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评论员 石横

  今年初,沈阳农业大学大二学生韩冰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不久后,学校给予韩冰开除学籍处分。同年5月,韩冰将母校告上法庭。近日,沈阳东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韩冰胜诉,要求学校撤销开除决定。(《华商晨报》8月10日)

  近年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可谓层出不穷。事涉纷繁,法院的判决也难以整齐划一。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大学生高涨的维权热情对高校法治化进程势必形成强有力的推动。而与此同时,频繁出现的大学生兴诉行为,对高校内部裁判权势必形成冲击,在大学自治和内部裁判权发育不良的情况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思。

  公元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9世颁布了被称为“大学独立宪章”的教谕《知识之父》,此后大学可以设置特别法庭,对大学内部纠纷进行独立裁判,这种裁判权也一直得到了后世法治秩序足够的尊重。我们看到,中国高校在自身发展的历程中,适当借鉴了来自西方的这种大学自治传统,不管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在治学理想上,都形成了大学内部裁判权的雏形。大学内部裁判权的形成和存在,显示的是大学相较于世俗社会的矜持和高贵,表达的是大学对自我治理的满腔自信。而目前的大学生兴诉热潮,则构成了对大学自治理想的撕裂性对抗。为什么大学生不惜与跟自己有着休戚与共关系的大学决裂?为什么大学生竟然走到了要依靠国家法律的力量来制衡学校内部裁判权的地步?显然,这反映了高校内部裁判权的许多差池之处: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则缺乏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品质和协调、沟通的整合能力。甚至在部分高校,学校的自由裁量权过分扩张,致使学生的申诉权和抗辩权都无法得到保证。在这种情形之下,学生们宁愿相信只有来自法律权威的力量才能挽救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大学的内部裁判权陷入了“致命的自负”,而学生的正当权利必须得到维护,于是,外部法制力量的介入成为必需。但这显然不是大学内部裁判权本身的错,而只能说明它的不完善,如果据此就把大学内部裁判权一笔勾销,完全把学生的权利交付给国家,那不管对大学、学生还是国家来说,都将是一种莫大的损失。

  在此,我们认为,厘清国家法律的救济和大学内部裁判权的边界是必要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旦大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请学生们尽量诉诸于学校的内部裁量,如果双方僵持不下,学生的权利遭到学校蔑视,学校内部裁判权被架空,那求助于外部法制力量也无可厚非。关键的问题是,一定找到二者的边界,动辄就兴诉和执着于学校内部裁判权都是需要警惕的。毕竟,法律资源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动辄兴诉会形成“法律万能”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同样强大有效的道德武器弃之不用,增大社会运行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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