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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160万,买走了法律的公正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6:59 南方网
  红网 王贵宏

  德国籍男子舒马龙酒后驾车肇事造成两人死亡的惨剧,事后他赔偿死者家属各80万元。近日,二中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舒马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据8月9日《京华时报》)。

  事件的起因是2005年6月24日,德国籍男子舒马龙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顺义区京沈路北空路口北侧与正常行驶的捷达轿车相撞,造成捷达轿车司机张某及一名乘车人死

亡。虽然事后舒马龙的认错态度比较好,积极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各80万元。但是,依笔者看来,两条人命的案件只判处3年有期徒刑,难免也太从轻处理了。

  对于驾车肇事事故来说,肇事者除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外,还要向受害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法律规定,当犯罪行为人有悔罪表现时,根据其悔罪的程度大小,司法部门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在这个案件审理中,法院如果仅仅依据其赔偿了受害者家属共160万人民币就认为肇事者认错态度好而从轻处罚肇事者,那就容易让人产生一种160万块钱就买走了法律公正性的印象。

  莫非因为肇事者是德国人,中国法律对他法外开恩了?可是人家并没有外交豁免权啊。事实上我国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同时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果这次因为肇事人赔偿数额大多而亵渎了法律的惩罚权和警示作用,那有钱的外国人是否从这起案件中得到了一个暗示,那醉酒驾车撞死人这种事没什么大不了的——大不了八十万一个,反正不用坐牢。

  继续推而广之,如果中国某位有钱人犯了同样的罪,支付了足够庞大的赔偿费,是不是也可以从轻处理甚至不处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法律岂不就是富人的特权了吗?难道真像老百姓说的:法律和严惩只对穷人有效。但愿不是。

  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哪怕法官没有接受金钱。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就因为用任何代价都无法进行交换其作用,无论涉及的人是贫是富。(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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