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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无权给红包“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3:44 大河网-河南商报

  9日,北京市卫生局称,“红包”不属于商业贿赂,不在打击商业贿赂及其收缴账户范围内。(8月10日《北京娱乐信报》)

  患者给医生送红包实际上是属于个人贿赂的一种行为,而不像卫生局所说的,只是属于不正之风而已。因为,只要再往深处一分析就知道,其实患者给医生送红包也是一种商业行为,只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没有写得那么细那么具体明白而已。

  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如果说患者不给医生送红包的话,那么,医生可能会让患者感到处处很为难和不放心。也就是说,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其实也存在一种“买卖”和“交易”关系,这应该也是事实。

  因此,如果法律能够写得更加详细的话,那么,笔者认为,患者给医生送红包也应该被视为一种具有和商业贿赂同等性质的商业贿赂行为,至少也是属于贿赂中的一种,而不只是如卫生局所说的属于不正之风而已。因为两者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和“交易”关系。

  因此,在法律还没做出更加具体规定之前,笔者认为,患者给医生送红包应该列入商业贿赂范畴,卫生局不能也无权给红包“减刑”。

  ■卢一心(职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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