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化工废水判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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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6:10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叶平生 通讯员穗环宣)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液案”日前在荔湾区法院作出审判,被告人何某于2005年5月22日至2005年9月10日在担任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期间,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顺德某企业运回234.53吨“含酸废水”回购销部,未作任何处理,就通过事先偷埋在地下的暗槽,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造成河道严重污染。被告人何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