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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三责险“各赔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9:3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7月1日以后,仍有大部分手持老保单的车主没有投保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险“衔接”期间,这些老保单究竟按什么标准赔偿?

  今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针对浙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正式函复浙江省高院,明确:今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三责险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上个月,江苏省高院在《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表明态度,遇到这种情况,要先划出一部分视同为强制险来赔,超过限额之外的可按商业险合同来赔。目前南京各法院仍然按照省高院的通知处理诉讼案件。

  面对超赔近6个亿的现状,各大保险公司认为三责险不应和交强险混淆,应各赔各的。

  业内人士表示,两种不同的解释,将导致不一样的赔付结果。“例如,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即使完全无责,车辆发生损失也要赔对方400元。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对没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按照最高法院的说法是不需要赔钱的,而按照省高院的执行,这400元肯定要赔。”傅周艳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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