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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作家”名誉侵权案继续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09:53 兰州晨报

  被告请求法院调取有关材料查证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8月11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1号作家”陈玉福状告青年作家李昀名誉侵权案继续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举证,被告李昀向法庭补充有关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有关材料查明事实,陈玉福没有补充证据。

  当日记者了解到,李昀向法庭提交了他从互联网上下载的自称是自己在撰写《1号商人》、《国家宝藏》时和陈玉福的邮件往来记录,以此来证明他完成这两本书并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作品发送给陈玉福,还向法庭提交了证明《1号商人》单方面出版的证据。李昀认为,从“星燎原图书网”、“藏人文化区”网站所销售的陈玉福新书《1号别墅》的作者简介中,介绍陈玉福主要作品有纪实文学《1号商人》;2006年1月由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8卷本《陈玉福文集》中,每本书的作者简介上都标明陈玉福主要作品有《1号商人》。李昀认为,他无法提供已出版的《1号商人》的直接证据,站在一个普通读者的角度上去看这个问题,一本书上的作者简介标明的主要作品目录,那就说明这是作者已经出版和发表过的作品,这是常识。陈玉福的委托代理人对李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其代理人认为,李昀提交的自称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有关文字性材料,没有经过公证,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客观性,所以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另外,要证明一本书是否出版,应当提供书样。

  李昀最后向法庭递交了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通过互联网调取他本人电子邮箱中与陈玉福的电子邮箱之间的有关往来记录和内容,以此证明他本人已经如实将《1号商人》和《国家宝藏》的稿件全文交与陈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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