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零工资”就业:周瑜打黄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10:10 淄博新闻网

  律师:“零工资”就业协议不合法 劳动部门:“零工资”就业需谨慎大学生就业难早已经是众所周知的社会问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们也是绞尽脑汁,想出各种办法,以期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过关斩将,获得自己理想的工作。“零工资就业”就是诸多“招数”中的一招。

  所谓“零工资就业”是指求职者为获得工作岗位,一段时期内不向用人单位索取报

酬,无偿工作。早在2003年沈阳工业大学举行的人才招聘会上,就有毕业生为挤进自己心仪的单位,主动提出“零工资就业”。那在时隔两年后的今天,这一求职策略在淄博的情况如何呢?经过多方采访,记者发现,“零工资就业”在我市并没有热起来。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周瑜打黄盖?“你会选择零工资就业吗?为什么?”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10位大学生,其中包括已经就业和仍旧赋闲在家者。在这10个人中,只有两个人表示会选择,但前提是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和工作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并且今后要有发展潜力。其余八人均表示不会选择。原因是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没有只干活不拿钱的道理。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经济上实现自立,如果没有薪水,连起码的温饱都解决不了,更谈不上自立了。

  作为“零工资就业”的另一方,用人单位对此种就业形式也没有表现出完全赞同的态度。某地产顾问公司负责招聘的王先生告诉记者:“我们选择人才时,最看重的是他的能力。一个企业首先要看一个员工能否创造价值,而不是降低成本。”由此看来,“零工资就业”也未必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律师:“零工资”就业协议不合法有的大学生以“零工资”为代价进入公司之后,会与用人单位签定一些该方面的协议。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的邹明卿律师,邹律师告诉记者这种协议是不合法的。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劳动以及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已毕业的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就业,支付相应的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支付的标准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而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诚然,现在的人才市场是一个供求失调的市场,供大于求。但即使求职艰难,求职者要求一定的劳动报酬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这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底线,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大学生不能放弃。反之,用人单位不应乘人之危,无视他人的知识与劳动价值,违法使用“零工资就业”的劳动者,更无权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借口主张该?“零工资就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

  劳动部门:“零工资”就业需谨慎对于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上出现的“零工资就业”现象,劳动部门认为需持谨慎态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分析了这种现象背后隐藏的种种问题。

  由于没有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大学生一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出现伤残、纠纷等问题时,相关的法律很难适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此外,大学生的这种“委曲求全”容易被一些黑心老板利用,成为他们不负责任的借口。

  除了对自身不利之外,这种行为还会对整个劳动市场产生冲击,造成劳动关系混乱。所以大学生应当尽量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形成规范的劳动关系,“零工资就业”需三思而后行。(实习生黄秀秀 记者刘洪霞)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