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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10:52 法制日报

  本报海口8月11日电 记者杨燕生 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要求,通知发布前已成立的拆迁单位,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向海南省建设厅申请核准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在海南省从事城镇房屋拆迁业务。

  拆迁单位的资格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甲级拆迁单位可以在海南省范围内承接各类

城镇房屋拆迁业务;乙级拆迁单位可以承接单个项目被拆迁户200户以内,或者2万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以内,被拆迁房屋在7层以下的拆迁项目,并不得跨市县承接拆迁业务。拆迁单位符合本规定要求实施自行拆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市县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自行拆迁。

  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进行复核,并将复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原定资格等级条件的拆迁单位,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格等级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注销其房屋拆迁资格。对拆迁单位的违法行为,海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不得约定将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费用与拆迁单位的劳务费用,一并包干交付拆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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