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失火 邻县消防拒出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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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10:55 信息时报 | ||
江西失火广东消防未援手 原告定南富洋森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洋公司),承包的江西省定南县西尾林场与被告广东省和平县政府所辖的大坝镇坪溪村区域山场相邻。 去年12月24日中午12时许,富洋公司护林员李建平接到西尾村支书赖春阳的电话称在和平县小砾方向山上冒烟,可能发生了森林火灾。李建平和另一护林员前往起火地点,看到起火点是广东和平县的地界,即返回到村部将情况告诉了赖春阳,赖用手机将情况告诉了富洋公司法人代表杨立君。杨要求李、刘等赶往现场观察火情并进行扑救。下午17时许,李回到现场时火已烧到江西区域边缘。当时他们进行了扑救,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杨立君在当晚22时左右用手机与广东和平县防火办取得联系,要求他们组织人员扑火。 25日凌晨,富洋公司派副总关成奎、护林员李建平和西尾村支书赖春阳前往和平县反映森林火灾情况,和平县防火办值班员陈焕洲立即将富洋公司提供的情况告知大坝镇政府、坪溪村委会,并要求核实火灾情况。经镇政府和村委会与村小组长联系核实,回复说“森林火灾是在江西境内”,因此,防火办没有组织人力去扑火。最后这场森林火灾经江西岿美山镇政府、西尾村和富洋公司组织力量扑救,于当日中午全部扑灭。 江西法院判和平县府失职 江西赣州中院先后两次开庭,并到江西定南县防火办和广东和平县防火办了解相关情况。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具有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履行扑救森林火灾的法定职责。在接到报警后应派人将报警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和处置。 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报警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理,尤其是在25日凌晨原告派人向被告报警后,被告仍未派人前往火灾现场处置火警,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被告未及时履行扑火职责与原告的损失大小并不能作出确切的认定。另外,原告被烧毁林木仍有部分还存在经济价值。因此,参照火灾损失评估报告,赣州中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