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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仔旷工偷看女人洗澡坠楼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10:55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王红雨 李志金) 对面有女人在洗澡,工仔李某闻讯后,兴奋地跑去偷窥,不料失足坠楼死亡。虽然已得到工厂3万元补偿,但李某父母仍认为儿子之死工厂应承担责任,遂上庭索赔9万多元。中山中院日前终审认为与工厂无关,工仔系咎由自取。

  20岁的广西男子李某在中山一家电器厂打工。2004年12月的某晚,李某与另5个工友

在二楼车间里加班时,听说从五楼走廊窗户可看到对面有女人在洗澡,大家分别找借口溜出车间去偷看。轮到李某时,他却一晚未归。次日,工友发现李某死在一楼地面上。经警方认定,李某系从五楼窗台失足跌落死亡,属意外事件。

  事发后,李某父母与电器厂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同意李某为非因公死亡,电器厂支付非因公死亡补偿金13470元,及慰问金16530元,双方今后互不追究责任。电器厂依约支付了3万元现金,还多给5000元作为路费。

  一审:

  原告:工厂无防盗网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工厂无隐患,工仔非因工死亡

  结果:驳回起诉

  回到广西老家后,李氏夫妇渐渐感到不平衡,认为电器厂楼房窗户上没有安装防盗网,存在安全隐患,负有过错责任。而且儿子是在上班时死亡的,厂方也应负责,不能只赔3万元就了事。因此向厂方提出按照广东省交通事故赔付标准赔付83080元,还有精神损失费3万元和丧葬费8000元,除已付的3万元外,还应给付91080元。双方协商无果,李氏夫妇起诉至法院。

  中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之死是其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去偷看他人洗澡而造成的意外,不属因工死亡。事故现场装有铝合金玻璃窗,离地面有一米多高,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李氏夫妇与电器厂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现李氏夫妇反悔,要求电器厂增加赔偿金额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原告:工厂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法院:死者明知危险仍爬窗,后果理应自负

  结果:维持原判

  李氏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李某的死亡与电器厂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相邻各厂的楼房都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唯独该电器厂没有,厂方对工人又不进行安全生产、生活教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其儿子坠楼死亡。

  中山中院终审认为:本案并不是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损害,其死亡与安全生产无关,电器厂对此并无过错。且在人数密集的厂房内将所有窗户都安装防护网,亦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不管从安全生产、教育,还是从厂房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方面看,电器厂均不存在过错,对李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是一个成年人,明知爬到窗台上危险而仍然爬上去,对坠地死亡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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