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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出几多烦恼 专家支招借还有凭据少麻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1:40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孙小娟 实习生 黎娜

  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相互借钱的事时有发生,碍于情面,一些人往往不好意思催债,结果引发纠纷,大家反目成仇。在民间借贷中,哪些地方容易出现纠纷,如何才能避免麻烦呢?记者收集了几个案例,并请教了相关法律专家。

  案例一:承诺“近期”还钱却15年不还

  刘某退休后在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1992年,同在深圳做生意的朋友梁某向他借了2万元,并于当年5月27日写下欠条,承诺“将于近期内还清”。

  此后不久,刘某撤回南宁,梁某还在深圳。由于梁某迟迟未还款,刘某多次赴深圳追款,但梁某总借口生意不好做,推脱说“过两天再还”。然而,一晃10多年过去了,梁某的承诺仍未兑现。

  最初,由于担心借条失效,刘某每过两年便找梁某重新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不料反复三次后,梁某便销声匿迹了。无奈之下,1999年,刘某将梁某起诉到法院,然而梁某既不答辩也不出庭,尽管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但钱能否追回来还是个未知数。

  今年3月,执行法官主动打电话给刘某了解情况,随后到位于南宁市新民路某宿舍的梁某父母家,但寻找梁某未果。后来,通过执行法官,刘某再次和梁某联系上了,但梁某一会称在东北,一会儿又说在云南,一回到南宁便把手机转为“全球呼”,两人始终难以见面。

  几个月来,刘某一直通过短信和梁某联系,记者看见这些短信中仍多次出现“朋友”的字眼,但一说到还钱,梁某还是那句话:“过几天再还”。有时侯,刘某实在生气,便威胁说要到梁某父母家要钱,梁某听说后急忙还上三五百元钱,但即便如此,总共也仅还了800元。

  案例二:借条未回收兄弟起纷争

  乐业县的杨平与杨安(均为化名)是一对亲兄弟,感情一直很好。2004年5月10日,杨安向杨平借款1500元购买化肥种玉米,杨平满口答应,并于当天以自己的名义到信用社贷款4000元,还当场借给杨安1500元,杨安也当场出具了借条给杨平。

  同年12月1日,杨安将1500元还给了杨平,并陪杨平一起于当日到信用社将4000元的贷款及利息一次性还清。但是,临走时,杨安却忘了向杨平要回自己出具的借条。心存感激的杨安考虑到杨平是自己的亲哥,觉得不便向杨平要回借条,久而久之便将此事抛在脑后。

  世事难料。2005年5月,杨平与杨安因为伙食费的分担问题发生争执,进而演变为打架。两家关系陷入了僵局,不再相互来往。之后,杨平的妻子因与杨安的妻子发生冲突而打起了的赔偿官司,法院判决杨平的妻子败诉,并强制执行,这使杨平与杨安两家的关系更加恶化。在妻子的怂恿下,越想越气的杨平,一气之下拿着2004年杨安还款时未拿走的借条,于2006年3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安偿还借款1500元。

  今年4月12日,一场大火把杨平的房屋烧光,两个孩子也被大火无情地吞没,杨平夫妇痛不欲生。6天后,乐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双方的借贷纠纷案,经过主审法官的调解,杨安表示,虽然自己已经偿还了这笔借款,但因杨平出了意外,出于同情,同意支付给杨平1500元作为资助,原告杨平也当庭向法院撤诉。

  案例三:欠条写成借条险些双倍还款

  2002年3月的一天,想买房的梁女士通过朋友与正准备卖房的周某认识。看完房后,双方约定成交价为12万元。周某还要求梁女士写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

  第二天,梁女士将11万元现金汇到周某提供的一本存折。存完后,她将存折上的交易记录复印了下来。同年8月17日,她付完最后1万元,双方的债款已清,然而周某拒绝将借条还给她。2004年5月,周某拿着梁女士写的那张借条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她归还12万元借款,这让梁女士大吃一惊。法庭上,她竭力辩称借条和房款是一回事,但由于没有证据,法院最终判她败诉,她只好再次向周某付了12万元。

  此后,梁女士向检察机关反映了情况。2005年7月,青秀区法院对此案再审,有一个疑点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梁女士和周某本不相熟,按照常理,周某不可能在对方还欠房款的情况下,在同一天又借给对方12万元。法庭调查中,周某又提出梁女士夫妇已付的12万元钱是房款,但却拿不出相关的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借条“张冠李戴”陷入连环官司

  1996年,靖西的卢某分3次向熟人冯某借了5万元,亲手立完借条后,她又以更高的利息把这些钱转借给了黄某。1999年9月2日,黄某向她偿还部分本金,为了转移债务,她在冯某不在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黄某写给冯某5张共计9万元的借条,然后她作为中间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2000年借款到期后,冯某要求卢某还款,卢某拿出借条,要求冯某向黄某追债。冯某遂将黄某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了她的请求。此案经二审进入重审后,冯某改称这9万元中只有5万元是自己的,要求黄某支付5万元本息,但再次被法院驳回了。见如此追款屡不奏效,冯某又将卢某告上法庭,要求卢某支付5万元借款中剩余的4.2万元本金和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冯某的请求,但卢某提出上诉,中止了本案的审理。

  2004年底,两人的借款纠纷进入二审,冯某明确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借过钱给黄某,她的5万元钱是卢某借的,必须由卢某来偿还。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向冯某出具的9万元借条虽然是写给冯某的,但钱实际上是卢某借出去的,其中有5万元是向冯某转借的。卢某向冯某借款5万元还有2000年5月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为证,因此,卢某擅自把自己变成中间人是无效的,这笔钱应该由卢某本人来偿还。

  专家提醒:借还都要有据明算账少麻烦

  民间借贷一般建立在亲情或友情的基础上,双方是基于特殊的关系而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往往碍于情面,在手续方面不像商业借贷那么完备。然而,正是这些“细节上的大方”,最容易引发纷争,使双方关系为此破裂。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呢?

  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策荣认为,在借款之前,出借人最好对借款人的信用和偿还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如果其信用记录较差或偿还能力不强,则要考虑让其提供相应担保,以免“石沉大海”。借款时,一定要立好书面借据,借据是借款合同成立的重要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借据将成为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借据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出借人、借款人、所借金额及币种、还款期限、利息计算、借款日期等。另外,借据一定要有借款人亲笔签名。借贷关系结束后,借款人在还款时,应该回收借据,并要求出借方出具收条,确认已还款的事实。

  广为律师事务所的蒋文灿律师还提醒说,诉讼时效问题也不可忽视,如果欠款人逾期不还钱,出借人应该在借款发生之日或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欠款人重新写借条或在借据上签字确认,出具还款计划,以免超过时效失去胜诉权。

  蒋律师还指出,如果双方只是口头借款,那么最好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在场证明。但在民间借贷中,不要轻易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更不要轻易进行连带担保。

  此外,民间借贷中往往会约定利息,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民间贷款利息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能在知情的情况下,将钱借给他人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将可能被没收本金和利息。编辑:黄皓作者:孙小娟 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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