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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征地补偿补助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2:17 京华时报

  两种费用之和为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

  综合新华社消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近日公布,并自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根据新《条例》,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补助标准提高

  新《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

  据了解,1999年修订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加上经济社会的发展使高速公路、商品房开发等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补助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与之相比,原《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偏低。

  财产补偿补助范围扩大

  根据近几年一些地方移民工作试点的经验,新《条例》规定: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二、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由于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按照原《条例》是不予补偿的,但考虑到移民不可能将这些财产带走,新《条例》将其也纳入了补偿范围。三、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还要给予适当补助。

  财产补偿由政府直接兑付

  实践中补偿补助资金来源和发放制度不够规范,个别工程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发给移民个人,导致移民土地补偿费用完后生活无着,个别工程在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发放中环节过多,克扣、挪用现象严重,甚至拖欠补偿补助资金。为了兼顾移民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新《条例》规定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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