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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榕城闹市拍卖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2:20 东南快报

  时间:昨日上午10时

  地点:福州五一广场附近

  火速直击:“起拍价2万元,现在开始拍卖……”昨日上午,在福州五一广场附近,一名从泉州赶到福州的男子在街头拍卖的举动,引来了围观人群。他拍卖的不是名品,也不

是珍宝,而是一份返还20万元借款的判决书。

  尴尬:拍卖“判决书”少人问津

  昨日上午10时许,一幅贴有“拍卖判决书”的牌子前,围拢了大批行人。“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只能将这份判决书拍卖掉了!”这位姓潘的男子摇着头说,他是泉州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拍卖委托人。2002年9月,因为福州天葵广告有限公司向他们公司提出借款20万元,铭鸿公司通过转账方式于当年9月6日将20万元转到福州天葵广告有限公司。2002年9月9日,铭鸿公司收到天葵公司出具的借条一份,随后,该借款一直分文未还。

  2005年5月,泉州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6月30日判令福州天葵广告有限公司十日内返还20万元借款。2005年8月5日,他们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至今仍然没有任何结果。现在,泉州铭鸿房地产公司因目前经营困难,急需资金,才授权他将这份判决书进行拍卖。

  “实在不行,我们还愿意降低起拍价。”昨日上午,虽然围观行人很多,但是问津者却廖廖无几,潘先生站了一上午,仍然没能将判决书拍卖出去。

  法学专家:拍卖“判决书”如何制裁是个空白

  “公开拍卖判决书有损司法机关审判的权威性,但将其当作债权去转让可以的。”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刘剑飞律师告诉记者,其行为实质是对判决书里所规定的债权进行转让,类似当事人找了一个委托代理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说判决书不可以转让,从这一点上看拍卖判决书是可取的。

  “公开拍卖判决书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而福建师大法学院丁兆增老师则这样认为,只有法院才能通过程序依法变更或处理判决书,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判决书。拍卖者拍卖的载体是法院判决书本身,其属于禁止流通物。他说,如果在公开场合拍卖破坏正常社会秩序,可以依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但是,对于公开拍卖又没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要如何来制裁,在法律上却是一块空白。他说,从另一方面来讲,拍卖法院判决书的做法也说明法院民事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但无论能否拍卖成功,将会引起司法机关以及法学界对公开拍卖判决书的关注。

本报记者 杨永文/文 许艺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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