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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金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3:00 北京晨报

  ■扩大移民财产补助范围 ■规范补偿补助资金发放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日前,国务院对1991年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共8章63条,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新条例对补偿补助作了以下规定:提高统一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新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即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统一按照1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助。

  适当扩大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根据近几年一些地方移民工作试点的经验,新条例规定:一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二是,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由于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按照现行条例是不予补偿的,但考虑到移民不可能将这些财产带走,新条例将其也纳入了补偿范围。三是,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还要给予适当补助。

  落实补偿补助资金来源,规范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为了兼顾移民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新条例规定:一是,为了确保补偿补助制度落到实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列入工程概算。二是,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三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与承担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产生活的原则,落实资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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