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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有危害 居民区须搬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4:5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刘兢靳曼实习记者郝蕾)发生在今年4月30日的镇安尾矿库事故,促使我省出台相关规章。近日,《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十二次常务会通过,并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施工。此外,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前,其安全设施应当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将处以3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尾矿库闭库后,必须做好坝体以及排洪设施的维护,不得储水;未经设计论证和批准,不得重新启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尾矿库溃坝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新的居民居住区。对尾矿库下游已有的居民居住区的,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尾矿库对居民居住区构成危害的,应组织居民进行搬迁。

  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重大险情等职责。否则,最高处以2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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