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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落酒瓶砸坏车,问风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6:2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叶静) 李女士的小汽车停放在某露天停车场保管,由于当天刚好刮台风,旁边一栋高楼上落下一个啤酒瓶,正好砸在小车的前挡风玻璃上,致使整块玻璃碎裂。

  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李女士希望停车场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是停车场却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给李女士赔偿。最后,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停车场向李女士赔偿了1000元了结此事。

  事主索赔停车场称无过

  李女士向记者表示,停车场是收费的,自己既然给停车场交了钱,停车场就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的小汽车。根据《合同法》,她和停车场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停车场也有自己的道理:保管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保管人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女士将车停放在露天停车场受损,停车场无法预见台风会把酒瓶吹下来而采取预防措施,停车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该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肇事者即把酒瓶放在窗台上的住户承担。

  全部住户应承担举证责任

  但查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要求受害人举证显然也是强人所难,那受害人是否只能自认倒霉?记者就此事专门咨询了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他认为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说明在举证责任上,对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也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受害人可以将楼房全部住户作为被告,要求住户承担没有抛物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举证不成立的住户就应当对损害结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停车场方面也认为让李女士一人承担损失不恰当,最后向其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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