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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后删除”是把双刃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7:50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方冰祖春玲)《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7月1日起实施以来,传播网站、作品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就非法转载处罚问题发出激烈争论。昨天,记者采访了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人员,对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不同之处在于它借用了两项国外互联网管理规定,即“通知和删除”原则。传统环境下,作品被转载,权

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出版发行机构采取紧急措施,停止侵权行为。网络环境下转载当事人是隐蔽的,只有先对传播网站(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所以《条例》设立了“通知和删除”规定———作者发现网站没有经过许可转载了自己的作品,作者可以通过出具一些必要的权利证明通知对方,让其及早删除内容。证明可以是作品的原稿、作品的登记证书等,转载他人作品的网站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定时限内把作品删除掉。

  “传播网站不一定是内容提供者,网站在传播时也许不知内容是非法转载的。”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吴安宁处长认为,“通知和删除”是把双刃剑,接到通知后,在时限内删除作品的,网站将免责,而网络内容提供者将受处罚,“这就为网站提供了避风港。”

  吴安宁表示,2005年安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不乏省内网站盗用国外音乐、小说的侵权行为。“通知和删除”规定借用了两项国外互联网管理规定,是中国准备在网络作品流传方面与国际接轨的表现。“知识产权保护了权利人创作的激情,赢利性的商业网络应该给权利人支付使用费。”该条例加强了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依据,对我省版权保护工作将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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