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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不到位水电站不得开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9:04 南方日报

  政策解读

  综合新华社电日前,国务院对1991年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扩大移民财产补偿范围

  新条例规定:一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二是,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新条例将其也纳入了补偿范围。三是,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还要给予适当补助。

  落实补偿补助资金来源

  新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列入工程概算。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与承担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产生活的原则,落实资金的发放。

  强化移民安置规划法律地位

  新条例规定: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请审批(核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未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审核的,不得批准项目开工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按照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提高移民参与程度

  新条例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移民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讨论通过;农村移民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移民后期扶持问题

  新条例规定:建立后期扶持规划制度。未编制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拨付后期扶持资金。明确后期扶持的对象。后期扶持主要针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规范后期扶持具体形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当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在交通、能源、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当对移民安置区予以照顾,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移民就业。

  加强移民工作监督管理

  新条例规定:国家对移民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与评估。国家对移民资金实行稽查制度。明确规定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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