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交纳期限还有一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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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09:15 南方新闻网 |
房产税交纳期限还有一月多 9月30日截止,征收对象:拥有、使用房产的经营单位,将自有房用于营业的个人 税单细读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通讯员罗冬梅卓银玲)昨日,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一年一次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期已到,广州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切莫忘记按时缴纳。 据悉,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以及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凡在广州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和用地的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个人,应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广州市范围内拥有、使用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将自有房产用于营业的外籍个人(包括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应依法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经纳税申报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新房产,产权转移,因添建、改建变更房产原值,将原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的,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竣工和用于出租、营业之日起20天内,向房产坐落地、土地所在地辖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如果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将根据相关规定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关联 教育机构须自报营业税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实习生严薇通讯员张莹王媛媛曾岚)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今年9月起,广州市各类教育机构须自行申报营业税。 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明确了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的认证条件,以及从事学历教育和养育服务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昨日,广州地税强调,为便于操作,广州市各类教育机构在2006年1-8月(税款所属时期)期间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补办纳税申报手续,自9月份(税款所属时期)起,广州市各类教育机构须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和广州地税补充意见自行申报纳税。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