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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滞后谁受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10:03 东方网

  孔曦作品集近年来,群租现象在大城市出现,在上海,十几人到三十几个人同住一套三室两厅的事也不新鲜,某些小区的房客人数已逼近居民人数,侵害了自住业主的利益。这一现象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和政府方面的重视。近日,“群租现象法律对策研讨会”在上海立法研究所召开,市人大法工委等相关政府职能机构的负责人以及沪上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上研究讨论了《关于规范群租行为的上海市地方立法的民间建议书》,该建议书由上海的三位业内知名律师杜跃平、孙加峰和谢学峰起草。上海市民可以期待,一部规范群租行

为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

  当今,我国仍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新的社会现象不断出现。而现有的法律法规或制订于计划经济时代、或出台于改革开放初期,往往对这些业已损害国民利益的现象无能为力。近年来有害于国民身心健康的过劳问题,就是典型的一例。

  2006年6月20日的《韩国经济》刊登了一则消息,名为《疲惫的中国,加班现象蔓延,每年60万过劳死!》。文章说,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2006年7月14日,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国人才发展报告3》。该报告指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七成知识分子面临过劳死威胁”。此外,普通打工者被迫加班导致过劳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过劳已成为威胁我国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杀手锏,并呈现出低龄化的态势。

  用医学术语说,过劳死是“由于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精疲力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淤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甚至引起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继而出现致命的症状”。多年前,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已正式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

  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不在其中。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障范畴内,尚不存在过劳死的概念。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发病或死亡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是在第48小时之后死亡的,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不是笑话,也不是黑色幽默,而是可怕而真实的事实。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的官员表态说——“对于过劳死者的过度劳累、积劳成疾,是公还是私很难判断,有的人本来就有疾病征兆……如果在非工作时间内的死亡也算作工伤,那么工伤的疾病范围势必将被扩大。”

  上海政法学院编审汤啸天则认为,“过劳死的死因,在医学上很难就某一次超时劳动作出判断。这就好比3个馒头的故事……没有第三个馒头,你不会饱,而没有前两个馒头,你也不会饱”。

  在日本,过劳死已列入工伤范畴。1994年,日本对过劳死开始了法律干预,死者家属首次通过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赔。2000年6月日本电通公司过劳死案件败诉,企业全面承认错误并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2002年10月2日,日本广岛高级法院判决川崎制铁公司造成员工过劳死案和解,判令川崎制铁公司支付1.135亿日元赔偿金给死者家属。

  《中国人才发展报告3》把“强大的就业压力,工作回报过低与潜在价值观的矛盾”列为过劳死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法律法规的真空也是重要原因。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立法防止过劳死的议案,遗憾的是,这几年两会后列出的诸多法律规划始终没有涉及这一项。

  向来对休息权看得很重的西方人来到中国后,他们中的有些人却大力推行“加班文化”。一些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将生命作为可牺牲的成本”,靠频繁招募新人维持高增长。这种可怕的变化,正是我国相关法律和制度保障的缺失所造成的恶果。

  事实上,我国目前在立法方面的滞后,远不止“群租”和“过劳死”这两项。既然要市场化,既然要与时俱进,那么,立法的步骤,是否也应该跟上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的步伐呢?市场经济最可靠的依托,只能是完善的法制和法治。

  立法滞后,受害的只能是弱势群体。而保护弱势群体,不正是政府的天职吗?


作者:孔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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