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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移民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11:42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李立

  日前,国务院对1991年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制度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准确理解新条例立法精神,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按照16倍标准补偿补助

  :新条例对补偿补助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补助是移民工作的关键环节。针对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补偿补助标准偏低、范围偏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按照中央在“三农”问题上“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新条例对补偿补助作了以下规定:

  ———提高并统一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新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即绝大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今后都是统一按照1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助。

  新条例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上限提高并统一了补偿补助标准,既有利于维护移民利益,也有利于解决现实中补偿补助不平衡的问题。对于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补助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青苗的补偿标准,新条例授权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适当扩大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新条例规定:一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二是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由于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按照现行条例是不予补偿的,但考虑到移民不可能将这些财产带走,新条例将其也纳入了补偿范围。三是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还要给予适当补助。

  ———规范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实践中补偿补助资金来源和发放制度不够规范,个别工程将土地补偿费直接发给移民个人,导致移民土地补偿费用完后生活无着,个别工程在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发放中环节过多,克扣、挪用现象严重,甚至拖欠补偿补助资金。新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列入工程概算;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政府与承担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落实资金发放。

  扩大移民对安置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新条例对安置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强化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实践中,由于一些工程对移民安置没有编制规划等原因,致使移民安置工作难以开展,遗留问题多,甚至需要进行二次搬迁。

  为解决这些问题,新条例规定: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报请审批(核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未编制规划或者规划未经审核的,不得批准项目开工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按照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是规范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程序。鉴于目前移民工作中政府、项目法人、移民之间权责关系不够清晰,移民资金使用不够规范等问题,新条例规定:一是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政府或者市、县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还可以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明确各自权责关系。二是签订协议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移民安置年度计划,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此计划,将资金支付给安置区政府统一用于安排移民生产生活。

  三是加强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新条例规定:农村移民在本县集中安置的,县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本县分散安置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与县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兑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本省跨县或者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或者移民区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将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地方政府,由安置区政府统筹安排;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政府提出申请,移民区县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四是提高移民对安置工作的参与程度。为了保证移民的要求和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新条例规定:一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移民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应经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二是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政府应当将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不准确的事项应当改正,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将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讨论通过;农村移民住房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后期扶持主要针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问:新条例对移民后期扶持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答:要实现移民生活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的目标,国家决定调整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后期扶持主要针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编制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规划未经批准,不得拨付后期扶持资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当尽量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此外,各级政府在交通、能源、水利、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应当对移民安置区予以照顾,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移民就业。

  国家对移民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与评估

  :新条例如何规范在移民问题上的政府行为?

  :针对实践中个别水利水电工程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方法简单、忽视甚至损害移民合法利益等问题,新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对移民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与评估,有关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二是国家对移民资金实行稽查制度,对有关政府及其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三是明确规定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尤其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本报北京8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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