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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建设局长的执法“敢死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3日12:00 光明网
许骥鸿

  日前,江西上饶市广丰县洋口镇一村民因货车刮坏广丰县建设局局长私宅外墙的几块瓷砖,在县交警大队调解时,竟被告知要支付4000元。(2006年08月08日05:47人民日报)

  面对4000元的赔偿费用,当事人李元武满脸茫然。怎么也想不到货车倒车镜上的螺丝钉刮到县建设局局长余祖华的私宅外墙,几块白瓷砖被刮出一条不到两厘米宽的小槽,要

赔付这么多钱,碰的是“金砖”啊!是在“太岁”头上动土,那还了得。就连广丰县交警大队在处理该案时,手足无措,因为建设局长的房子价值170万啦,法定的执法程序都不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在没有办理法定暂扣凭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扣留李元武货车不合法,出具有效凭证是否怕留下“执法不公”的痕迹?

  仅凭上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货运汽车撞墙体事故安全性意见”,交巡队就能作出2000元的赔偿决定。这份安全意见书的是真实有效的吗?答案肯定不是。谁委托上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安全鉴定的,是余祖华局长个人,个人行为能代表交巡队的行为吗?即使是交巡大队委托建设部门进行安全鉴定,也应委托该市上一级建设部门鉴定,出具的意见书才可靠,才公平。

  农民李元武是经不住“折腾”的,一天不干活,就没有生活来源。我建议他谁都不要找,就找交巡部门给个公平的处理,建设局长不是也希望交巡部门调解好此事吗?抓住以上两点与交巡大队战一战,看看交巡大队还敢不敢充当建设局长执法“敢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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