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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说黑车链条中购买者的角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09:43 南方日报

  议论风生

  北京市警方拟对市民初次购买黑自行车予以“批评教育”,二次购买视为收赃处以警告、拘留或劳教等治安处罚,大量收购将按“收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新京报2006年7月25日)。毕舸先生撰文为买赃车的市民鸣不平,认为“法律不能陷入惩弱误区”。(青年时报、信息日报2006年7月26日,中国青年报、海峡都市报2006年7月27日)笔者阅后,不敢苟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何谓明知?一种情况是卖方明示,即对方明确表示出售之物是赃物;另一种情况是买方依常识判断,即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售之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黑自行车的市民,大抵是走不出以上两种情况的。既然主观上有收购赃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收购赃物的行为,那么,承受法律打击的后果,又有何冤枉可言?

  毕先生认为“在整个黑车链条中,民众其实是最可怜和无助的一群,他们是自行车被偷窃的受害者,又是黑自行车的终端购买者,相当于为获得起码的代步工具进行了双重购买”,进而感叹“可最后,他们又成了法律打击黑自行车的最大埋单者”。不错,很多市民是在自己的自行车被偷却无法及时破案之后转向黑车市场的,但正是这种“转向”成为黑车市场泛滥的催化剂——每个被偷车的人都想通过买黑车来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结果是让黑车有了强烈的消费需求和顺畅的销售渠道,直接刺激了盗窃分子更加疯狂地盗窃自行车。

  毕先生还指出“法律不必偏袒弱者,但也不能出于执法成本较低的考虑,成为专门针对弱者的严苛武器”。其实,法律对于收赃者的责任早有规定,北京警方只不过是将其广而告之,因此也谈不上什么“专门针对弱者的严苛武器”。盗窃者神出鬼没,销赃者行踪不定,买个黑自行车就不同了,上街被警察发现的几率很大,而一经发现,就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必然会对黑车购买者的购买意愿产生抑制作用。解决问题,关键是要牵住“牛鼻子”,黑车购买者正是整个黑车链中的“牛鼻子”——如果所有的北京人都不买黑车,盗窃者犯不着为销几辆自行车而搞长途运输吧?

  “以人为本”,是时下最热门的词汇。笔者以为,北京警方的规定,已经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对市民初次购买黑自行车的处罚不过是予以“批评教育”。我倒是觉得,对“以人为本”的理解不能陷入是非不分的境地!

  梁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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