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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职官四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1:08 中国西藏新闻网

  陆离

  [摘要]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在当地设置的税务官(khralpon)和文书官(yigepa)分别负责赋税征收和公文处理、田亩登记等事务。他们在汉文文书中被称为判官,与唐朝的孔目官和掌书记有相似之处。营田官(2hingpon)和水官(chumngan)别分别负责土地分配调整、农田水利管理等事务,按部落大小分别设置不同数额,且有不同级别。他们与唐朝的营田使

、都水令等职官相似,但也有自身特点。吐蕃营田官对归义军营田使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吐蕃,河陇西域,财税,书记,农田水利,职官

  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在当地设置了一系列职官,对维护和巩固吐蕃王国在该地区的统治起了重要作用;关于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在当地设置的职官,学界曾陆续进行了研究,(主要论著有山口瑞凤,东京大学文学部文化交流设施研究纪要第4号,1980;王尧、陈践,吐蕃职官考信录,中国藏学,1989;杨铭,吐蕃统治敦煌研究,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陈楠,吐蕃对河西地区的占领与管辖,藏史丛考,1998;金滢坤,吐蕃统治敦煌的财政职官体系——兼论吐蕃对敦煌农业的经营,敦煌研究,1999;冯培红,唐五代敦煌的营田与营田使考,唐五代敦煌的河渠水利与水司管理机构初探,以上二文载,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续编,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陆离,唐五代敦煌的司仓参军、仓曹、仓司——兼论唐五代敦煌地区的仓廪制度,兰州大学学报,2003)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其中的财税、书记、农田水利等职官的渊源、职能、品级、影响等问题再做一些探讨。

  一、收税官(khralpon)

  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在各地都设置了收税官,负责税务征收。P.T.1089《吐蕃官吏呈请状》载,姑臧(凉州)节度使衙府有“大收税官(khralponchedpo)”一职,位于小守备长(dgra—blon—chung)之后,机密大书记(gsanggiyigechedpo)之前,在衙署官员中排名第12位。(吐蕃统治敦煌研究,121;中国藏学,1989(1),110)

  米兰出土的M.I.1viii,006号简牍云:“农田长官多贡之佣奴农户,专种蔬菜的零星地……突。税吏(khralpon)开桑和则屯有差地一突。”(王尧、陈践,吐蕃简牍综录[M],中国文物出版社,1986,32)税吏即吐蕃萨毗节度使(今新疆蜡羌地区)的下属官员。

  P.t.1089《吐蕃官吏呈请状》记载,公元820年,吐蕃在沙州“任命张多子(cangmdotse)为一[千户]部落的收税官(sdegciggikhralpon)和地方财务总管(gzhirdzongs)”。“任命索播公(sagphosngon)为普通大收税官(spyivikhralponchedpo)。”“刘憨(1ivuhvang),任命为[一千户部落]之收税官(khralpon)兼地方财务总管(gzhirdzongs)。”公元830年,沙州则有“小节儿(rtserjechung)与财务官州内权限者(mngangocurub)”、“全体汉人大收税官(rgyaspyivikhralponchedpo)”。(吐蕃统治敦煌研究[M],123~124,126;中国藏学1989,(1):106~108,111,114)

  公元820年,阿骨萨、悉董萨两个军事部落成立,在两部落中各设一个一[千户]部落的收税官(sdegciggikhralpon)和地方财务总管(gzhirdzongs),另外还设有一个普通大收税官(spyivikhralponchedpo),担任者都是汉人。到了公元830年,设有“小节儿(rtserjechung)与财务官州内权限者(mngangocurub)”、“全体汉人大收税官(rgyaspyivikhralponchedpo)”二职,前者担任者应是吐蕃人,后者担任者应是汉人。敦煌汉人部落中应当还有负责本部落收税事务的收税官(kbralpon),与公元820年的设置相同,担任者应当都是汉人。

  收税官(khralpon)这一官职在吐蕃本部尚未见到,可能是吐蕃占领河陇西域后新设置的官职。藏族史籍《贤者喜宴》记载,吐蕃本部设有岸本(rngandpon,mngandpon),也译做库吏,“库吏管理粮食、金银,因对。(交纳人)多所申斥,故名岸本(申斥官)。”(佟锦华节译,贤者喜宴[A],载黄布凡、马德。敦煌藏文吐蕃史文献译注[C],甘肃教育出版杜,2000。370—371,380。)吐蕃占领河陇西域后,这一官职在各地皆有设置。敦煌设有仓曹(stsangmngan),主管当地的粮食征收和储运发放(唐五代敦煌的司仓参军、仓曹、仓司——兼论唐五代敦煌地区的仓廪制度[J]。兰州大学学报,2003,(4))。收税官(khralpon)与岸本(mngandpon)关系较为密切,但二者是两个不同的官职。而公元830年敦煌所设小节儿(rtserjechung)与财务官州内权限者(mngangocurub)当源自吐蕃本部的岸本(rngandpon,mngandpon),系当时敦煌地区的财务总管,仓曹(stsangmngan)与全体汉人大收税官(rgyaspyivikhralponchedpo)等都是其下属。P.2763v(1)《巳年(789)沙州仓曹会计牒》、P.2763v(2)《巳年(789)七月沙州仓曹杨恒谦等牒》、P.2763v(3)《午年(790)三月沙州仓曹杨恒谦等牒》、P,2763v(4)《午年(?)沙州仓曹某等牒》、P.2654《巳年(?)沙州仓曹会计牒》、P.3466《巳年(?)沙州仓曹会计牒》记载沙州仓曹所辖官仓中有麦、粟、豆、油、马醋等,(唐耕耦、陆宏基。敦埠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2。486~494)表明吐蕃沙州仓曹主要负责对这些种类的赋税进行征收。新疆米兰出土的73RMF1:3号简牍云:“论赉冲木热(良相军帐郎官)等,前往蜡羌(nobchungur),交纳赋税:岸(mngan)钟悦(grongg?y01)青稞二克,麦子三克,麦子……”(吐蕃简牍综录[M],37)岸钟悦当为蜡羌地区的仓曹(stsangmngan),职能与沙州仓曹相同。

  除此以外,吐蕃当局还在敦煌征收布、蚕、苏(酥油)等赋税。S.1438v《吐蕃沙州某都督状稿》记载蕃占初期,沙州驿户起义被镇压后:

  百姓俱安,各就生计,节儿到上讫,所税布麦,诚合全输。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5辑,全国图书馆缩微文献复制中心,1990,319)

  S.2228《辰年巳年麦布酒付历》云:“断麦五硕五斗,至秋还。其布纳官用。又张老于尼边买布一匹四十二尺,至折麦壹硕五斗两家合买,其布纳官用。各半。”“又于寺家取布两匹,辰年十月折麦纳官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3辑,全国图书馆缩微文献复制中心,1990,149)

  这两件史料都明确记载吐蕃当局向敦煌民户征收布税。

  P.6212v《寅年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则有如下记载:

  “索子京……蚕半驮四斗”,“张加弥……布二驮”,“杜太平……又瓜州一驮,蚕”,“董清……布两驮”,“汜弁……一驮,安恒纳布”,“张闰……苏廿两”,“武光儿……替纳一驮布”(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2辑,全国图书馆缩微文献复制中心,1990,405~406)。驮为吐蕃容量单位,一驮为二蕃石。“布二驮”、“替纳一驮布”当是将布税折合成粮食驮数来计算。另外,从该件文书中关于纳蚕、纳苏的记载来看,吐蕃当局对养蚕户和养羊户征收蚕茧和羊酥。对于布匹、蚕茧、羊酥等物品的征收,可能由前面列举的敦煌小节儿(rtserjechung)、财务官州内权限者(mngangocurub)和汉人担任的各级收税官(khralpon)负责。

  吐蕃统治下的敦煌还存在着官营牧羊业。据P.3028《吐蕃占领时期官营牧羊算会历状》(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3辑,584)可知,吐蕃官府对牧羊人所放羊群每年定期勘检并征收羊皮。S.11454D《左八至左十将牧羊人欠酉年至丑年秋毛、春毛、苏等历》、S.11454E《戌年课左五至左十将牧羊人苏(酥)油等名目》、S.11454F《戌、亥等年左五至左十将供羊历》(英藏敦煌文献[M]第12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135~136)记载,吐蕃官府还对牧羊人所放羊群征收羊毛、羊酥,并征调羊只供给各级官员或用作祭神时的供品。这些事务也可能都由敦煌小节儿(rtserjechung)与财务官州内权限者(mngangocurub)和汉人担任的各级收税官(khralpon)负责办理。S.11454D左六到左十为供羊账目,供羊对象有丝绵监军、殿下、都督,在供羊账目上方写有“同”字。这无疑是对账目进行了勾检,勾检官应当是敦煌小节儿(rtserjechung)、财务官州内权限者(mngangocurub)和汉人担任的各级收税官(khralpon)中的某位官员。

  P。2763v(2)《巳年(789)七月沙州仓曹杨恒谦等牒》云:

  右奉使牒前给用文账,事须勘责,差官勾覆牒举者,使判差白判官勾者,准判,牒所由者,辰早九月四日已后,至十二月卅日,应给用斛斗等堪造讫,具录申勾覆所者,谨录状上。(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1辑,487)此牒状中的判官为“勾者”,负责对牒状中沙州仓曹所辖官仓中的谷物账目进行勾检,职能与敦煌收税官(khralpon)相类,所以笔者以为,其人担任的职务应是P.t.1089《吐蕃官吏呈请状》中出现的沙州普通大收税官(spyivikhralponchedpo),亦即全体汉人大收税官(rgyaspyivikhralponchedpo)、一[千户]部落的收税官(sdegciggikhalpon)和地方财务总管(gzhirdzongs)等官员中的某一位。吐蕃沙州勾覆所当由小节儿(rtserjechung)与财务官州内权限者(mngangocurub)、普通大收税官(spyivikhralponchedpo)、全体汉人大收税官(rgyaspyivikhralponchedpo)、一[千户]部落的收税官(sdegciggikhralpon)和地方财务总管(gzhirdzongs)等官员组成,专门负责对吐蕃沙州仓曹所负责的财税收支账目进行勘检勾覆。

  S.3074V《吐蕃占领时期某寺白面破历》云:“同日,出白面伍胜,耖柒胜,米伍胜,付朱判官,差科头纳。”(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3辑,170)朱判官负责征收赋税,应是沙州某一部落的收税官(sdegciggikhralpon)和地方财务总管(gzhirdzongs)。

  P.t.1078《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讼状》中记载,瓜州节度使衙署对上诉的沙州土地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税吏(khralpon)论诺热与文书官(kriyig)论诺三摩诺麦具体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王尧、陈践,敦煌吐蕃文献选[C],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45;王尧、陈践,敦煌藏文文献选[C],四川民族出版社,1986。81~82.)税吏(khralpon)论诺热与文书官(kriyig)论诺三摩诺麦应是吐蕃瓜州节度使衙署中的官员。该文书表明,吐蕃在河陇所设收税官(khralpon)有时还负责对民户土地进行勘验。

  吐蕃在西域地区设置的收税官(khralpon),职能也应当与沙州等地收税官(khralpon)相同。米兰出土文书xiii,12记载:

  送塔赞和禄扎大人:地方巡视官(yul—mthong)的秉呈。再次祝您健康。假如阁下已收到从大罗布(nob—ched—po)军队(rtsergod)之处转来的年税,请发一个收讫函来。我等年税所存……及于阗(Khotan)羊毛,一普热(Pho—re),对于此等货物,我正要求论?塔桑提供运输。如果这些货物全部运完,将没有一根头发和羊毛(bal)不运去。我的署名,请允许我现在附上。特请查验。

  背面:大罗布之税。

  (F.W.Thomas.TibetanliterarytextsanddocumentsconcerningChineseTur—kestan[M].London,1951,ppl51~153.)

  大罗布(nob—ched—po)年税中有羊毛(bal)。对羊毛的征收,该地收税官(khralpon)应参与其事。地方巡视官(yul—mthong)则可能是当地的军政长官。

  二、文书官(yigepa)

  在P.t.1089《吐蕃官吏呈请状》中还记载,公元830年,沙州设有“万户长书记(khridponyigepa)”,在德伦会议下达的沙州蕃汉官员品级序列中排名最末。(吐蕃统治敦煌研究[M);中国藏学,1989,(1):108,114)这一官职目前尚未见有学者进行过专门探讨。在P.t.1077《都督为女奴事诉状》中提到“夕布昔之文书(shibshesgyiyigeba)”,称其有必要为买卖奴婢文书签名作证。(敦煌吐善文书论文集[M),四川民族出版社,1986。汉文61;藏文90)该文书中出现了沙州丝绵部落,该部落存在于公元790年~820年,所以“夕布昔之文书(shibshesgyiyigeba)”的任职时间也在此时段,shib含义不明,shesrgya为才识、知识之意。(张怡荪,藏汉大辞典下册[Z],民族出版社,1993,2860)此“夕布昔之文书(shibshesgyiyigeba)”有可能是P.T1089《吐蕃官吏呈清状》中记载的当时吐蕃沙州的“万户长书记(khridponyigepa)”。

  此沙州“万户长书记(khridponyigepa)”当是负责敦煌地区官方公文处理和人口户籍管理等事务的官员。前引P.t.1078《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讼状》中记载瓜州节度使衙署税吏论诺热与文书官(kriyig)论诺三摩诺麦奉命具体负责沙州土地纠纷上诉案件的调查取证,笔者以为此文书官(kriyig,亦即khriyig)实际应是瓜州节度使衙署万户长书记(khridponyigepa)的简称,王尧、陈践先生将其译为押衙,似与kriyig一词的实际含义联系不大。由P.t.1078号文书可知,这类官员也负责对土地进行勘检。吐蕃沙州万户长书记(khridponyigepa)也应有此职能。

  吐蕃本部刻写于公元763年之后不久的《恩兰?达扎路恭记功碑》正面碑文记载:

  论达扎路恭之父,“大公”之子孙蕃(繁)衍,均授“尚论长史(zhanglonyigepavi)”权衔,统三百军丁之职务。

  (吐蕃金石录[M],66,82~83,88)

  这个尚论长史(zhanglonyigepavi)应是吐蕃本部政权机构中的书记官(yigepa)。吐蕃统治的河陇西域各地都有书记官(yigepa)之设,P.T.1089《吐蕃官吏呈请状》记载,吐蕃姑臧节度使衙府设有“机密大书记(gsanggiyigepachedpo)”、“机密中书记(gsanggiyigepavbringpo)”、“机密小书记(gsanggiyigepachung)”、“机密书记小官(gsanggiyigepaphramo)”(吐蕃统治敦煌研究[M],121;中国藏学,1989)。吐蕃瓜州节度使和萨毗等节度使衙署应当也有类似设置。新疆米兰出土简牍M.Ixxxiii,5c记载:“……计征税赋之文书(khralrtsiskyiyigepa)朗?让茹之田两突。”(吐蕃简牍综录[M],38)这表明萨毗节度使属下的书记官(yigepa)还参与征收赋税,河陇西域其它地区的书记官(yigepa)也应有此职能。

  蕃占时期的汉文文书中经常出现有判官一职,P.2358《祈愿文》云:“京兆都督杜公,惟愿繁祉斯集,纤障无遗,……梁卿、阎、康、张、安判官等愿天禄弥厚,宠寄日增,……”(杨富学、李吉和,敦煌汉文吐蕃史料辑校社,第一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196)

  这些阎、康、张、安等姓判官则可能就是吐蕃沙州的收税官(khralpon)及书记官(yigepa)等官员。

  蕃占时期敦煌汉文文书还记载吐蕃沙州蕃汉判官承担抄写经文的任务。S.5824《经坊供菜关系牒》:“应经坊合请菜蕃汉判官等。先子年已前蕃僧五人,长对写经二十五人。僧五人,一年合准方印得菜一十七驮,行人部落供。写经二十五人,一年准方印得菜八十五驮,丝绵部落供。”(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2辑,1990,412)

  S.5831《请处分写孝经判官安和子状》:

  写孝经判官安和子。右件人,在于行(?)累,负(?)众别行,昨十□□商□致局席设末儿悉给赞诸蕃判官等差□着酒半瓮,至今不与。又酒家征撮,比日之前,手写大乘,口常秽言不断,皆是牵万翁婆祖父羞耻耆年。先因局席上众言,后有秽言,罚得(?)问局席。安和为(违)众例,还道媱母,别有人犯者,并甘心受罚。唯有安和云:我有口言说自由,扦你别人何事。慈乌耳亦犹有乳步(哺)之恩,父母养儿艰辛至甚。去有此言,媱母者,果何言欤。请详察免众例,请处分。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5辑,1~2)

  安和子又见于上引S.5824《经坊供菜关系牒》受丝绵部落供应蔬菜人名单,该人担任判官,为官方抄写佛经和《孝经》。沙州抄经活动有可能也由沙州万户长书记(khridponyigepa)负责,笔者以为这些抄写儒释经文的蕃汉判官也有可能就是吐蕃沙州万户长书记(khridponyigepa)的下属或受其管辖者。

  吐蕃各级政权所设之税务官(khralpon)和书记官(yigepa),职能与唐朝的孔目官有相似之处。学界大多据《大唐六典》与《旧唐书?职官志二》的记载,认为唐朝最早是在中央集贤殿书院中设置孔目官一人,其始置时间为开元五年(717年)(大唐六典[Z],日本店池学园事业部点校本,1973,197;旧唐书[M]卷43.职官志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852)。《太平广记》卷一八六“杨国忠”条所引《唐续会要》,载天宝年间尚书省吏部之属吏有孔目官:

  天宝十载(751年)十一月,杨国忠为右相,兼吏部尚书。奏请两京选人,铨日便定留放。无少长各于宅中引注。……所注吏部三铨选人,专务鞅掌,不能躬亲,皆委典及令史、孔目官为之。国忠但押一字,犹不可遍。

  (李防等,太平广记[M],中华书局点校本,1961,1393)

  《唐会要》卷七十二《京城诸军》云:“(会昌)五年(845年)七月敕,左右神策军定额官员各十员:判官三员,勾覆官、支计官、表奏官各一员,孔目官二员,驱使官二员。”

  (唐会要[M],中华书局排印本,1297)

  胡三省在注释《资治通鉴》时曾多次对“孔目官”一词作注:“孔目官,衙前吏职也。唐世始有此名。言凡使司之事,一孔一目,皆须经由其手也。”“诸州镇皆有孔目官,以综理众事,吏职也。言一孔一目,皆所综理也。”“唐藩镇吏职,使院有孔目官,军府事无细大皆经其手,言一孔一目,无不综理也。”“孔目吏,今州部皆有之,谓之孔目官,亦谓之都吏,言一孔一目无不总也。”(资治通鉴[M],卷216玄宗天宝十载(751年)二月胡三省注,卷225代宗大历十三年(778年)十二月胡三省注,卷228德宗建中四年(783年)九月胡三省注,卷232德宗贞元二年(786年)十一月胡三省注。中华书局点校本,6905,7254,7475)

  《唐国史补》卷上记载,韩滉自江东人京,路经大梁,“驻车三日,大出金帛赏劳,一军为之倾动,(刘)玄佐敬伏。乃使人密听滉。滉夜问孔目吏曰:‘今日所费多少?’诘责颇细,玄佐笑而鄙之。”(李肇,唐国史补[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27)

  唐德宗时,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趁乱劫夺两税财赋,后来怕被责备,“既而州府残破,无以上填,乃与腹心孔目官等设法重税管内百姓以供之。”(旧唐书[M]126,陈少游传,中华书局点校本,3566)由此可知,唐朝孔目官主要负责掌管官府财赋收支、公文处理等事务,在各级衙府中皆有设置。

  唐朝还设有掌书记之职,职能也与吐蕃书记官(yigepa)类同。该职虽置于唐,但渊源甚早,李德裕《掌书记厅壁记》云:

  《续汉书?百官职》称:三公及大将军皆有记室,主上表章,报书记,虽列于上宰之庭,然本为从军之职。……魏氏以陈琳、阮瑀管记室。自东汉以后,文才高名之士,未有不由于是选。其简才之用亦金马、石渠之亚。

  (李德裕,李卫公别集[M]卷七,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M]集部别集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1079,282)

  可知汉代军府设有记室,主管文案,后来南北朝时期又设记室参军,(资治通鉴[M]卷136,齐武帝永明二年(484年)正月乙亥条,中华书局点校本,4258)到唐代逐渐演变为掌书记,在唐朝的元帅、都统府均有设置。《新唐书》卷四十九下《百官志四下》“外官”条云:

  掌书记,掌朝觐、聘问、慰荐、祭祀、祈祝之文与号令升绌之事。

  (新唐书[M],中华书局点校本,1308)

  后面又加小字注曰:“景龙元年(707年),置掌书记。”藩镇之时,节度使府亦设掌书记之职。(参见石云涛,唐代幕府制度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95~96)

  吐蕃文字成熟于松赞干布时期。藏族史籍记载松赞干布命臣下创立文字后,“为了吐蕃属民能掌握声明学与语言文字等诸学科,据谓松赞干布勤勉学习长达四年之久,广大臣民学习写读文字亦风行一时。”(巴卧?祖拉陈哇著,黄颢译,《贤者喜宴》摘译(二)[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1,(1):4)此时吐蕃政权中开始有了专门负责撰拟诏令公文的官员。

  《旧唐书》卷一九六《吐蕃传》记载,吐蕃王朝大力学习吸收先进的中原文化:“自亦释氈裘,袭纨绮,渐慕华风,仍遣豪酋子弟,请入国学以习诗、书。又请中国识文之人典其表疏。”(旧唐书[M],中华书局点校本,5222)

  这一史料则表明吐蕃政权的公文撰拟及处理程式受到唐朝文化的深厚影响,所以笔者以为吐蕃的收税官(khralpon)、书记官(yigepa)之设置及其职能应当也受到了孔目官和唐朝掌书记的影响。

  三、营田官(zhingpon)和水官(chumngan)

  吐蕃占领河陇西域后,在推行吐蕃本部制度的同时,还适应当地实际情况,吸收借鉴了一些唐制来巩固其对这一地区的统治,营田官(zhingpon)和水官(chumngan)的设置即是如此。对吐蕃统治下河陇西域营田官(zhingpon)和水官(chumngan)的设置沿革情况、职能、对后世的影响等问题也还有一些值得探讨之处。

  营田使一职是中原王朝的在边境地区进行军事营田的官员。南北朝、隋唐都在边境地区施行营田,以保证军粮供给,营田大使多由领军大将兼任。《资治通鉴》卷二0五记载,武则天延载元年(694年)一月,“以娄师德为河源等军检校营田大使”。(资治通鉴[M],中华书局点校本,6493)唐代敦煌地区也存在着营田,一般由民户承营,无军事性质。武则天统治末年,均田制日益遭到破坏,民户逃亡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田地无人耕种,敦煌地区亦是如此。为了招徕人户垦田耕种,做出规定:凡逃户之田业,由“官贷种子,付户助营”(大谷文书2835号,武周长安三年(703年)三月括逃使牒并敦煌县牒,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2辑,326),改配给其他百姓耕种,这种田地也称为营田。唐朝设置了检校营田官负责检核逃户田地,与当县官吏一起判理改配田地事宜,劝人营种。大谷文书2836号《武周长安三年(703年)三月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载:其桑麻累年劝种,百姓并足自供。望请检校营田官,便即月别点阅萦子及布,城内县官自巡。”最后一行云:“牒为录事董(文)彻牒劝课百姓营田判下乡事。”(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2辑,328,330)

  该文书表明,检校营田官与县录事共同负责劝课营田。另外,据大谷文书2836号背《武周圣历二年(699年)三月二十日敦煌县检校营田人等牒》记载,检校营田官下属还有检校营田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2辑,321)唐睿宗景云二年(711年)之后,藩镇兴起,节度使之下设有支度营田使。(唐会要,卷78,诸使杂录上,开元十年六月七日敕:“支度营田,若一使专知,宜同为一额,共置判官两人。”中华书局排印本,14388)唐朝河西节度使于景云二年(711年)始设于凉州,(唐会要,卷78,节度使[M],中华书局排印本,1428)辖区为河西地区的凉、甘、肃、瓜、沙等州。据中国历史博物馆藏《唐年代未详[8世纪中期]河西支度营田使户口给谷簿计会》记载,河西节度使亦在凉州设置了支度营田使,其余各州分设州营田使。另外,唐代前期西州地区也实行了营田,但这一地区的营田属于军事性质营田,用镇戍兵士从事营田劳动。(唐五代敦煌的营田与营田使考[A],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续编[C],249)

  安史之乱爆发后,吐蕃逐步占领了河陇西域之地。由于河陇地区相继沦陷,永泰二年(大历元年,766年)五月,河西节度使杨休明被迫徙治沙州(资治通鉴[M]卷224永泰二年五月条,中华书局点校本,7191)。后来杨休明被杀,节度副使周鼎接任节度使兼沙州刺史。吐蕃尚乞心儿率军攻城,周鼎拟焚城郭引众东奔,被兵马使阎朝缢杀。阎朝自领州事,率众抗蕃,以河西节度使自称,后弹尽粮绝,以“苟毋徙佗境,请以城降”的条件被迫投降(新唐书[M]卷216,吐蕃传,中华书局点校本,6101)。在敦煌降蕃的最初几年中,阎朝担任了吐蕃部落使,但仍然保留着河西节度使的称号。P.3481《愿文》云:

  粤有千寻石祥,侧万龛灵塔安排,四□□一心,孰舆?则我大檀越大蕃部落使,河西节度、太原阎公,惟公操列寒松,心横劲草,在官国慎,清异人知,令参远向于天朝,政化大□于道路。

  (敦煌吐蕃汉文史料辑校[M]第一辑,190)

  此太原阎公就是自称河西节度使,带领敦煌军民抗击吐蕃达八年之久的阎朝,在被迫降蕃后担任吐蕃部落使,统领当地汉族民众。由于当时吐蕃刚刚占领敦煌,所以还暂时保留着一些唐朝的建制,阎朝仍然称河西节度使,而蕃占初期的文书如上海博物馆藏《唐定兴等户残卷》、P.2763V(2)《巳年(789年)沙州仓曹杨恒谦等牒》上都钤有“河西支度营田使印”(姜伯勤,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研究[A],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C]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337;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书真迹释录[M]第1辑,487)。河西支度营田使正是河西节度使属下的主管营田事务的官员,原设于凉州,后随河西节度使一起迁治沙州,在蕃占初期这一建制和河西节度使一样也仍然存在,其管辖范围实际也仅限于敦煌地区。但是到了公元790年(庚午),吐蕃在敦煌重新设置划分部落后,河西节度使同河西支度营田使便不再出现于敦煌文书之中。

  吐蕃占领河陇西域之地后,对当地土地重新加以分配。米兰出土的米兰iV,93b记载:

  兔年夏,划小罗布(Nob—chunguvi)王田为五个庄园(Bzhengs—kha),按种田人数多少分配土地。头领(Dbang—po)和耕种者人数,根据权力与田作惯例,应登记于(户主)名下,任何人不得拥有地权,或围圈空地,任何一小块田产,都要按人数多少分配。(分定之后)不许荒废田业或破坏田界。此五个庄园的土地都树立界标。有违制占田破坏田界或使田业荒废者,将剥夺其田业,没收其庄稼,并按情节轻重治罪,将各户种田人的人数造成总册,交到边境城堡(MKhar—ris)长官处。凡有阴谋叛乱,破坏水利,反抗官府,图谋侵夺等事,一律按本城旧法律治罪。大尚论?格桑和论?赞拉本等,属于首先被委任者,已返回;执行者是节儿贝桑与多贝,此事不得间断。

  背面:十五日内送上具体数字。

  (敦煌西域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M],130)

  此文书当为吐蕃萨毗节度使文书,表明在大小罗布地区实行的是按种田人数授田。另外据敦煌文书S.9156、S.4491记载,吐蕃在沙州地区实行了计口授田制度,即突田制,按一人十亩(突,dor)授田(杨际平,吐蕃时期沙州社会经济研究[A],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C],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357~366)。为了推行此项政策,吐蕃政权在河陇西域地区借鉴唐制,设立了营田官,吐蕃文称为zhingpon。在姑臧节度使衙署设有大营田官(zhingponchenpo),在节度使衙署官员中排名第四,是一名重要官员(吐蕃统治敦煌研究[M],121;中国藏学,1989,(1),105,110)。米兰出土的73RMF26:16木简云:“农田使官拉罗(2hingponlhasgra)领受属桂之田一突。”(吐蕃简牍综录[M],28)米兰出土的米兰xliv,1文书中也出现有营田官(zhingpon)塔桑达贝,与节儿论(nserjeblon)等官员一起充当证人签名(敦煌西城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M],133)。前引米兰出土的M.I.1viii,006简牍云:“农田长官(zhingpon)多贡之佣奴农户,专种蔬菜的零星地……突。”这几名营田官应是萨毗节度使辖区管理农业的官员。吐蕃统治下的敦煌同样设有营田官,P.t.1089《吐蕃官吏呈请状》记载,公元820年,敦煌成立阿骨萨和悉董萨两个军事部落,在一个部落任命李布华(1ipuhvar)为普通大营田官(spyivizhingponchedpo),“虽已有大藏之位,圣上明鉴,赐予相当大藏之褒美。”在另一个部落任命安兴子(anhingtse)和沙安(dzaan)为部落营田官(sdevizhingpon)。(吐蕃统治敦煌研究[M],124;中国藏学,1989)

  需要指出的是,吐蕃营田官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对土地进行测量,确定面积,对民户实行计口授田。这与唐朝营田官负责检核逃户田地,与州县官吏一起判理改配田地事宜,劝人营种有所不同。

  此外,吐蕃营田官还负责处理土地纠纷。P3613《申年正月令狐子余牒及判词》是一件完整的官府案卷,百姓令狐子余上书吐蕃沙州官府,要求判还原先被唐朝换给别人的孟受渠附近六亩土地:

  盂受索底渠地六亩右子余上件地,先被唐朝换与石英顺。其地替在南支渠,被官割种稻,即合于丝绵部落得替,望请却还本地。子余比日以来,唯凭此地与人分佃,得少多粮用,养活性命,请乞哀(?)衿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申年正月日百姓令狐予余牒。

  付水官与营田官同检上。润示。九日。

  盂受渠令狐子余地陆亩右件地,奉判付水官与:营田官同检上者。谨依就检,其地先被唐清(朝?)换与石英顺,昨寻问令狐予[余],本口分地发付讫。谨录状上。牒件状如前谨牒。申年正月日营田副使阚水官令狐通牒。

  准状。润示。十五日。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2辑,281~282)

  案卷首先是令狐子余的牒状,吐蕃沙州官员润在接到其牒状后随即在上面批示,命令属下水官与营田官前去调查。这两位官员在调查勘检后又上呈一份牒文,报告令狐子余已得到此六亩口分地。随后官员润在这件牒文上又作了批示,同意完结本案。此营田官为营田副使阚某,实际应是部落营田官(sdevizhingpon)。文书中提到令狐子余田地被“官割种稻”后,官方要补偿给他土地,“即合于丝绵部落得替”,所以牒状中的营田副使阚某和水官令狐通当是丝绵部落营田官。此部落存在于公元820年以前,在公元820年阿骨萨和悉董萨两个军事部落成立后消失。

  S.2103《酉年(805年)十二月灌进渠百姓李进评等请地牒》记载,李进评等请地耕种,后由沙州某官弁批示:“付营官寻问,实空闲无主,任修理佃种。”(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2辑,374)

  营官即营田官。该文书表明,吐蕃敦煌营田官同时也负责检核“空闲无主”的土地,将其配给请地百姓佃种。这一职能则与唐朝营田官有相似之处。另外据上海博物馆藏《唐定兴等户残卷》记载,蕃占初期,河西支度营田使还负责用僦募方式招募农民强户营田,(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研究[A],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M]第2辑,349~352)这也是承袭唐制。吐蕃在河陇西域所设的营田官(zhingpon)源自唐朝的营田官,但其职能范围扩大,与唐朝的营田官已有所不同。

  S.542v《戌年(818年)六月沙州诸寺丁口车牛役簿——附亥年至卯年注记》记载有寺户营田上役,如:“杨进朝五日守囚吴营田夫五日。”“安天奴修仓五日营田夫五日。”(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2辑,385,391)这些寺户实际上是到官府所有的官田上去耕作。吐蕃时期敦煌寺户在隶属于僧团的同时,也同样是官府的编户齐民(吐蕃时期沙州社会经济研究[A],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C],380),所以要到官田上役营田,吐蕃敦煌营田官自然也主管此事。

  另外,蕃占时期的敦煌还设有主管水利的水官,除了出现在P3613《申年正月令狐子余牒及判词》以及S.3074v《吐蕃占领时期敦煌某寺白面破历》(“廿六日,白面四斗,付龙真英,充屈水官。”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M]第3辑,169)中以外,还见于P.t.1089《吐蕃官吏呈请状》。文书记载公元820年阿骨萨和悉董萨两个军事部落成立,在一个部落中任命张大力(changstaglegs)为水官(ehumngan),在另一个部落中任命李平(1iphyir)为普通水官(spyiviehumngan),杨六力(yangklulegs)为水官(chumngan),王安(wangan)为部落水官(sdevichumngan)(吐蕃统治敦煌研究[M],124;中国藏学,1989,(1):106~107,111),表明其中一个部落人口较多,所辖区域面积较大,故设置水官人数较多,且有不同级别。这些职官设置源自唐朝沙州的水司及其职官都水令、水官和辖下诸县所设平水(唐五代敦煌的河渠水利与水司管理机构初探[A],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续编[C],275~277)。吐蕃统治河陇西域时期,这种职官目前仅见于敦煌。但唐朝和吐蕃在河陇西域各地都进行了广泛垦殖,兴修水利,如前引米兰iv,93b文书记载:“凡有阴谋叛乱,破坏水利,反抗官府,图谋侵夺等事,一律按本城旧法律治罪。”表明萨毗节度使辖区也有农田水利工程。所以估计水官在蕃占河陇西域其它地区也有设置。

  归义军政权建立后,设立了支度营田使、管内营田使、都营田使、营田使和都渠泊使、水官等职官。支度营田使或管内营田使由归义军节度使兼任。由敦煌文书P.2222背(1)《咸通六年(865)正月沙州敦煌乡百姓张祗三请地状》、S.3877《戊戌年令狐安定请地状》、P.4974《唐天复年代神力为兄坟田被侵陈状并判》、S.6235《唐大中六年(852)四月沙州都营田李安定牒》、P.3711《唐大顺四年(893)正月瓜州营田使武安君牒并判词》等可知,归义军政权土地的调整、请射、分配、对换都是由兼有“支度营田使”职衔的归义军节度使主管,而归义军都营田或营田使则负责管理土地的调查、登记与分配等工作(刘进宝,归义军时期敦煌的营田及其管理系统[J],西北师大学报,2004,(2):42~43),他们的这些职能与吐蕃时期的营田官相同,所以归义军政权的支度营田使、都营田使、营田使等职官无疑受到了吐蕃在河陇西域所设营田官(zhingpon)及其上级主管职官的重要影响。(作者简介:陆离(1971~),男,武汉大学历史学院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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