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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两月买机票 照交燃油附加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4:0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飞)机票燃油附加费调高至30元、60元后,发改委和民航总局规定其征收时限为“2006年4月10日至10月10日”。但昨天有市民向记者投诉称,他在购买10月15日广州至北京的机票时,航空公司却向其收取了60元燃油附加费。

  记者发现,目前各大航空公司和机票代售点都已“悄然”取消了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期限,但民航总局和发改委并没有下发文件取消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期限,机票代售点解释称

“这是‘预收’燃油附加费”。

  市民投诉:

  10月10日后仍收附加费

  听说提前购买机票可以享受折扣优惠,计划10月15日赴北京探亲的市民王先生昨天致电某航空公司订票热线,希望提前2个多月购买机票。销售人员查询到有4折的机票待售,只需680元,但出票时销售人员却告诉他需要另外缴付50元的机场建设费和60元的燃油附加费,总共需要支付790元。

  销售人员告诉他,因为还没有收到取消征收燃油附加费的相关文件,因此现在购买10月10日后的机票,仍然要继续征收燃油附加费。

  航空公司:

  需要“预收”燃油附加费

  记者昨天致电南航、海航等航空公司的订票热线,销售人员均表示,购买10月10日以后的机票均要按现行标准缴纳燃油附加费。

  “收取10月10日后的燃油附加费属于‘预收’,”航空公司表示,“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现在不收取,等到民航总局正式下发文件要求延期的时候,我们航空公司到时候还怎么找乘客补这部分费用?”

  律师质疑:

  “预收”费用属于违规行为

  “预收燃油附加费是一种违规行为,”昨天,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吴翔律师表示,“即使民航总局新的文件规定燃油附加费从10月10日开始延期,新文件公布之前已经售出的10月10日后的机票都不能含有燃油附加费,因为任何新文件都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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