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警方无权责令球迷写检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4:22 正义网

  足协杯半决赛首回合,鲁能队在客场西安受到球迷攻击。西安警方日前依据《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对一名19岁肇事球迷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在12个月内不得进入同一种比赛的任何场馆观看比赛。西安警方同时要求该球迷写出书面检查,当众宣读,保证不再有类似情况发生。该球迷在写书面检查时泪流满面,后悔自己的过激行为。 (8月14日《齐鲁晚报》)

  写书面检查,是一种反省自己的言行,回忆检查自己思想的一种行为。而就社会意义而言,过错人之所以受到法律法规的惩戒,是其过错有其社会危害性,法律的惩戒并不是惩戒过错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对过错行为人行为的惩戒,因为法律关心的是过错人的行为可能影响的社会秩序,就此而言,警方无权让犯有过错的球迷写“书面检查”。况且,任何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都必须依法设定,法律没有设定的处罚方式,是不能采用的,公权无授权不可为,否则就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而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可以对过错人实施责令其写检查这样的惩戒的方式。

  “检查”这种文本是我们国家曾经盛行过的、特有的一种文本体系。无数知名的或不知名的人物都被“责令”生产过这样的文字。那是一种在政治、道德和品格上对自我的否定,是对个人尊严的自我摧折。尽管无法考核这种文本里面有多少真话,有多少假话,有多少违心的话,但不可否认那里面充满了思想暴力。自我“检查”所表达的事实或思想是真是假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文字表露了人们的羞愧、屈辱、无奈、惊惧。读读当初人们自贬自损自辱的一篇篇检讨书,看看由此产生思想"改造"后人们之间的落井下石,以及道德上的集体沦陷。由此也能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对过错的所有惩戒方式中,责令过错人“具结悔过”写检查这种方式应予废除。

  其实,法律对公民过错的惩戒,就犹如一个门卫,他只是审查进出者的通行证是否合法,而不再过问其进进出出的原因。不再依靠想象来测度人们的内心,不再孤立地看待人们的思想,不再试图拷问人们的灵魂;他关注的是人们的行为。如果说思想或灵魂对于他依然有意义的话,那是由于这种思想或灵魂已经转化为一种外在的可以观察到的行动,而不是依靠人们自身的反省和忏悔实现的。

  在某种程度上,用责令其写“检查”的方式对过错人加以惩戒,是一种对精神的虐杀,往往会使人们不得不用自我审查的方式毁掉每一点天生的思考力,会剥夺人们思想,蹂躏心灵,肆意破坏生命的尊严,破坏人们固有的意志力和创造力,给人们的精神世界带来损伤。而且,这种精神损伤往往难以量化,并且人们也只能从一代人和数代人的普遍的生活风气,精神状态和整体的文化性格中,才能感受到通过窥视人们的思想对其惩戒所产生影响的深远,就犹如“文革”遗风对我们现代生活的潜在影响。

  另外,被责令写检查,由于是一种被动检查,也就没有实质意义。因为被责令写“检查”者,往往都是出于无奈,为了过关,只好先“交代动机”,然后将自己贬得一文不值,最后仿佛自己也不齿于自己的“思想的肮脏”,并与责令者一起将本体“打倒”,以获新生。但过错者是否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却根本无人得知。结果是被责令写检查只能是形式上的走过场,根本不能起到惩戒作用。其实真正的自我检查是人的主动自我觉醒,是不需要被“责令”的。

作者: 李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