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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告倒母校,大学内部裁判权的法律制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5:48 南方网
  燕赵都市报网络版 张强

  今年初,沈阳农业大学大二学生韩冰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同年5月,韩冰将母校告上法庭。近日,沈阳东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韩冰胜诉。(《华商晨报》8月10日)

  近年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可谓层出不穷。事涉纷繁,法院的判决也难以整齐划一。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大学生高涨的维权热情对高校法治化进程势必形成强有力地推动

  而与此同时,一种强烈的忧虑感也伴随着这股势不可挡的维权热潮油然而生:频繁出现的大学生兴诉行为,对高校内部裁判权的冲击有多大?在大学自治和内部裁判权发育不良的情况下,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思。

  中国高校在自身发展的历程中,适当借鉴了来自西方的大学自治传统,不管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在治学理想上,都形成了大学内部裁判权的雏形。所谓“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让亚里士多德的归亚里士多德”,正是此意。

  大学内部裁判权的形成和存在,显示的是大学相较于世俗社会的矜持和高贵,表达的是大学对自我治理的满腔自信。而目前的大学生兴诉热潮,则构成了对大学自治理想的撕裂性对抗。为什么大学生不惜与跟自己有着休戚与共关系的大学决裂?为什么大学生竟然走到了要依靠国家法律的力量来制衡学校内部裁判权的地步?显然,这反映了高校内部裁判权的许多差池之处:高校的内部管理规则缺乏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品质和协调、沟通的整合能力。

  在此,笔者认为,厘清国家法律的救济和大学内部裁判权的边界是必要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旦大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请学生们尽量诉诸于学校的内部裁量权,毕竟事关自己权益和学校声誉,这种办法最有可能导致“双赢”。当然,如果双方僵持不下,学生的权利遭到学校蔑视,学生求助于外部法制力量也无可厚非。关键的问题是,一定要找到二者的边界,动辄就兴诉和执著于学校内部裁判权都是需要警惕的。(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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