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财产如何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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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18:00 生活报 |
本报记者 李健 哈市的李某、陈某、罗某共有一套房屋准备用于租赁,其应有部分各为三分之一。为提高房屋价值,李某主张将房屋的地面铺上地板,陈某赞同,但罗某反对。李某的请求是否可以实现? 答:《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按份共有人虽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但其权利义务却是及于整个共有物的全部而非只及于某一部分。在本案中,李某和陈某同意铺地板,罗某反对,李、陈的份额已超过共有份额的一半,因此应当按李、陈两人的意见办。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