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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贪官的“减法原则”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4日20:00 光明网
罗瑞明

  7月末的一天,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春明低调现身新田县,宣布再次逮捕缓刑期内的原新田县教育局长文建茂。

  此前的2005年,新田县法院、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一二审判决,判定文建茂受贿罪成立。

  两次判决时隔仅3月,但认定受贿金额和所判刑罚却大为悬殊。二审后,文的实际受贿金额由109300元,降为44400元,刑罚亦由有期徒刑5年,改为“判3缓4”,文建茂由此走出狱门。

  两次判决结果不同的关键所在是,这位前教育局长将受贿的3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是否纳入实际受贿金额当中。(8月10日人民网)

  贪官贪污受贿不会笨到不考虑后果,不讲究计策的地步,他们知道受贿来的钱不正当,也晓得东窗事发必将带来很严重的后果。然而人的私欲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世界观的不同,做人的标准不同决定了贪官的贪婪本性。他们为了摆脱或减轻因法律可能带来的追究,总会自作聪明为自己的犯罪寻求合法的理由。有的贪官以只收钱不办事不算受贿来狡辩;有的收了房子以没有办理产权证而否认受贿;有的贪官则以过节得红包是人之常情来推卸责任;有的贪官则以经过集体讨论来搪塞;这些理由都显得苍白和愚味。而象先贪后捐的做法却是妄图逃避法律处之的新发明。

  先贪后捐算不算受贿,用于公务和扶贫,能否减扣受贿款,在一审和二审中都是公检争议的焦点。正是这个有争议的话题,文建茂竭力的运用了他的“减法原则”,除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外,文还以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21500元,用一张过期假发票作证称属于公务开支。更可笑的是他在开庭时说到“收受刘某的3000元,打牌时输给了他2800元,(应当从受贿款中扣除)。”二审中文被改为“判3缓4”,文建茂由此走出狱门,走出大门的文更感到他的“减法原则”的成功。有媒体报道,回家当晚,以缓刑之身出狱的文建茂“放鞭炮、办酒席彻夜狂欢,大肆庆祝”,不久之后,他还打电话给新田县教育局,要求为其重新安排工作。今年8月6日,文建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21500元开支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我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看来这独具匠心的“减法原则”作用还真不小?

  文聪明一世,糊涂一时,任何什么个人的魔法都是有限的,只要犯罪事实存在就休想逃脱法律的制裁。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文重新接受法庭的审判。同日决定再审的还有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案,这两起先贪后捐的案子必然得到公正的判决。

  现今社会对法律条文认识的模糊钻法律空子的人和事不是个别现象,贪官们善于钻法律的空子,精于打擦边球这是一种本能,虽然说他们的目的未必能得逞,但是从一个侧面给我们提出了法律的健全和完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一些贪污受贿,收红包、得回扣的现象越来越隐蔽,越来越放肆,越来越多样,我们的法律也应不断的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的完善和健全,使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无空子可钻,无擦边球可打,起到保护合法公民,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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