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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差 物业费被判打7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1:27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陈宇航实习生李满通讯员王悦报道西局欣园小区物业为要回业主杨某等4人拖欠多年的物业费将其起诉至法庭,昨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等4人缴纳7折物业费。

  2003年4月,杨某等人购买了丰台西局欣园小区的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2004年7月1日,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规定,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并进行物业管理。之后,杨某等人只向物业公司缴纳了2003年4月3日以前的物

业费,此后6950元的物业费却一直未付。于是,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等立即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杨某等人辩称,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以后,从未认真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能,已给小区业主造成严重损害。小区至今未有正式保安,小区已经发生了多起入户盗窃、物品丢失损坏事件。小区的相关设施、环境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杨某等人认为,物业公司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权益,根据合同规定,其有权拒付物业管理费。

  庭审中,杨某等人还拿出照片及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证明物业管理行为未达标,杨某等业主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物业公司立即终止并撤出西局欣园物业管理及所有物业管理用房,恢复被损坏的物业原状,退还所有违法经营所得及公示收支账目,并要求公开向所有业主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自2002年物业公司已向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且杨某等人也实际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故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杨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该小区存在着部分公共设施损坏等问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存有问题,法院判决杨某等业主支付70%物业费4865.31元。

  法院对杨某等人的反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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