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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18件货物途中丢9件 因缺少证据货主索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1:3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某物流公司委托姚某二人运送18件货物,途中丢了9件,物流公司将两名承运人告上法庭索赔。由于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被法院驳回了请求。

  3月7日,广西某物流公司委托袁某和姚某开货车拉一批共18件货从南宁到百色,全程运价为1100元。物流公司要求二人必须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送到物流公司指定的目的地,若途中出现损坏或短少,二人必须全额赔偿。当天上午8时,当姚某将货物运送到百

色物流公司卸货时,发现有9件货被盗,当即向百色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报了案。

  经派出所现场勘验,发现大货车车尾双开门上方的篷布有一个110×60厘米的切口,但案件尚未侦破。据统计,丢失的9件货是手机,总价值为118789元。

  由于这些货物均是某快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送的,货物丢失后,物流公司已依约赔偿对方损失118789元。物流公司认为,袁某和姚某在承运过程中疏忽大意,给其造成了损失,遂将两人告上法庭。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已依约将18件货物交给了姚某,但姚某却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了9件货物,未能将货物安全完好地交付给物流公司指定的收货人,因此他依约赔偿物流公司的损失。但在本案中,物流公司虽然也提供了某快运公司的函件和相关赔付确认函,但这两份函件上的工作单号与姚某所承运货物的运输编号并不一致,这不能证明物流公司交给姚某承运的货物就是其赔偿给某送快运公司的手机损失。所以,物流公司对自己的货物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不支持其赔偿请求。(陈元山 班进斌)编辑:王香菊作者:陈元山 班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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