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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犹豫期最少1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1:57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保监会昨天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将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明确指出,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设置至少10天的合同犹豫期,投保人可在这期间内反悔,保险合同不生效。

  《办法》规定,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

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此外,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通知书等形式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

  ■其他规定

  保险公司应义务解答术语

  在保障投保人权益方面,《办法》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医疗机构内禁止推销健康险

  《办法》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的方式给予限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或者委托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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