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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膀爷”也须有个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3:20 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时代商报》昨日报道:近日,沈阳市行政执法局每天都在主要街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等地集中整治“光膀子”行为。执法局还准备了2000件文明衫,发给街头“膀爷”。

  同样有意治理街头“膀爷”的城市,不只沈阳。譬如,日前公布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便增加了对“膀爷”在公共场所“袒胸露乳”的限制和约束性

条款。可在沈阳,执法者在没有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膀爷”行为进行先斩后奏,就难免有越权之嫌。毕竟在“膀爷”的“纳凉权”没被法律收归“公有”的前提下,其仍属于私权性质,故对执法者而言,它仍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地。

  这就如同过年时燃放鞭炮,尽管绝大多数人都认可其恶习性质,但若没有履行立法禁止的程序,执法者便不能对燃放者实施实质上的干预。道理很简单,即执法者的权力必须由法律授予,舍此也就将失去其执法行为的正当性了。

  所以说,假若执法者没有取得法律授权,即便“膀爷”们的行为再有伤风化,它也属道德力量调剂的范畴,而作为执法机构,也理应对之退避三舍,以免衍生出因执法者跨越权力疆界办案而导致公民人人自危的执法乱象。

  □牧野风(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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